国家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GB6675-2007《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玩具的安全性指标、标识和使用说明等均有明确规定。其中,玩具的包装或吊牌上应注明厂名厂址及适用年龄范围,并且在醒目的地方注明采用标准和使用方法等注意事项,这些注意事项能够为选购玩具的父母及成年人提供充分的购买信息,提供必要的帮助。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又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儿童玩具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售出的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国家质检总局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食品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刘卓慧在接受中国经济网 "中经在线访谈"采访时表示,2010年,质检总局还将继续对儿童用品进行跟踪抽查,玩具产品如果出现问题,生产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刘卓慧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安排对儿童用品的监督抽查。例如:儿童服装、玩具、童车等等。抽查之后,质检总局在有关媒体发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