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依法对幼儿承担保育、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教师带幼儿户外活动是实施保育和教育的责任,是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主观上无过错,组织上亦无不当,小朋友在一瞬间出事,教师无法预料,因此,学校不承担过错责任。另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职责,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类安全事故的责任要有孩子的监护人来承担。

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因为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老师没有对小朋友进行游戏指导,如果老师没有强调游戏的注意事项,如果老师不在现场组织,如果老师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这就很难证明自己的没有过错,那么幼儿园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三、案例反思

1、长期以来,上述类似案例的发生,社会和家长往往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个别家长不走法律程序,专门到幼儿园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无理取闹,无限度的提出索赔要求,不达目的就纠缠不休,无视幼儿园正常教育秩序,给幼儿园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很多幼儿园老师感到困惑或不公,但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过度要求,幼儿园教育的外部环境始终无法改善。因此,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首先要理清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依法合理地承担责任。这并不是推脱责任,而是依法办园、提升幼儿教育水平的需要。

2、安全不保,生命不保,谈何教育?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都十分重视,全体教育工作者也不此付出了许多心血,可是我们的幼儿为什么还会受伤?究其原因,一是当代的“小皇帝”十分受宠,唯吾独尊,保教保育、活动组织难度较大,每时每刻都有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二是个别教师工作不到位,缺乏责任心,保教保育能力不强。三是我们的教育不重视对幼儿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总是习惯于担负起幼儿安全的责任,总是“不厌其烦”地告诉幼儿:“当心,这样太危险,不能做。”如果孩子没有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那教师再严密的保护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在家里一个大人带一个孩子都感到非常吃力,何况二三十个小朋友的老师呢!事实上,教师既不可能时时刻刻地跟在幼儿身边,也不能因为怕出事故而束缚孩子的手脚,限制他们的行为。因此我们把安全教育的重点放在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上,培养幼儿的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各种有趣的游戏活动让幼儿记住懂得保护身体各部分器官;创设良好生活环境,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幼儿找出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发掘安全教育的内容,通过开展“人人争当安全小卫士”活动,让幼儿亲自找一找身边(室内、室外)哪些地方易出危险,怎样想办法消除这些危险隐患。师生一起商定、设计标志,并把它们贴到适当的位置上。如“当心滑倒”的标志、“注意安全”的标志等等。利用生动的生活和游戏活动,增强幼儿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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