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强,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也会越来越明朗。只要有全体教育工作者的尽心尽责,只要有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合作,幼儿园的服务水平会越来越高,幼儿安全事故将会越来越少,我们的幼儿教育更会越办越好。

一、案例描述

在2007年一个阳光明媚的冬天,本幼儿园大班的老师组织幼儿玩滑梯游戏,游戏前,老师对小朋友进行了玩前指导,强调了注意事项,然后在老师的带领下排着队一个接着一个从滑梯上往下滑。在每个小朋友都玩的不亦乐乎时,突然有个幼儿嬉笑着张开双臂从滑梯上下滑,由于重心偏离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右前额纵形1厘米的皮裂伤。老师立即把小朋友抱到保健老师处进行简单处理后马上送往当地医院,同时向园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幼儿的父母。医院对孩子进行住院观察,幼儿园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园长和老师几次带着营养品到医院探望,家长对此深表满意。孩子伤愈出院后,这位家长却一反常态,态度极不冷静,多次找幼儿园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索要巨额美容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等。园长对家长进行了多次耐心、冷静、有理有据的解释:孩子意外摔伤,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幼儿园的全部责任。第一,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管理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依据法律,幼儿园不具有监护权,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按“过错原则”赔偿,有过错过失给予赔偿,无过错过失不予赔偿。第二,孩子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教师玩忽职守造成的,并且事发后幼儿园对孩子尽了心,也尽了力,因此,幼儿园没有过错责任。第三,根据无过错责任,幼儿由于过失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四,幼儿受伤和行为发生地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地认为事故发生的幼儿园,就该由幼儿园承担责任。我们建议通过法院解决。园长的一席话,既维护了教师和幼儿园的权益,也使小朋友的家长无言以对,只是一个劲地说:我也是听朋友讲,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故,应该由幼儿园负责。最后,由于小朋友伤口愈合较好,那位家长也就心悦诚服地接受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使得这起安全事故得到圆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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