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对外公布了《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多项新规将对森林防火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森林救火不再动员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不适宜人员,过失引燃山火最高须补种1倍到3倍毁坏树木。实施20多年的《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过失引火须补种树木

送审稿首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毁坏株树1倍到3倍的树木。

据介绍,在森林火灾中,除去雷电等自然原因引发之外,90%为人为原因引发。过去的处罚只是单纯的罚钱,处罚力度和效果均不明显。此次采用双管齐下的处罚。“补种树木能够让过失者能够亲身体会到种树的辛苦,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林区吸烟最高罚千元

根据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有26个风景名胜区,18个市县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上都在山区,全部被划为一级森林防火区,而据数据显示,三成以上山火是由乱扔烟头引起。因此,在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严禁在风景区内吸烟、野炊。

森林防火期阶段,在一级、二级森林防火区组织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并将森林防火方案报活动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制定森林防火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防火方案执行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孕妇残疾人也受保护

送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同时也规定;“本市统一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和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救火让“老弱幼残孕”走开,在2004年11月,本市就下发通知,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森林扑火。2006年4月,在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中也明确提出严禁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负责送审稿修改工作的市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王鸿剑告诉记者,这次修改是本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严禁动员老人儿童参与森林救火。他说:“改变的不仅仅是几条法规或者几百个字,而是一个理念的转变。新的法规强调以人为本,更注重科学化、人性化。”

政府一把手管防火

在送审稿中,明确规定了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由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主要是领导防火工作,包括资金投入、研究方案、部署、定期检查以及组织救火等各项工作,都必须由政府一把手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王鸿剑说。对于火灾损失一把手是否应承担责任,送审稿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他表示,相关部门也会制定问责条款。“之前的《行政问责办法》中已经有了一些规定。”

清明前后严禁野外用火

送审稿规定,本市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森林防火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林地,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二级森林防火区为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木的地区,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三级森林防火区为栽植护路林、护岸林和农田林网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本区县森林防火区级别和范围。

按照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该期间森林防火区内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控制度,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

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一级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该时间段内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居民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当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