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事假应先上交事假条至相关行政人员处,征得学校行政同意,方可请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及以上,园方有权单方面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2.病假者必须提前一日告知保健和学校行政,并上交正规医院病假单,除紧急状况外(突发疾病等,可当日请假)如不按时通知,作旷工处理。每月可请一次病假(下午半天),并于第二日将病历证明交至相关行政人员,在此情况下,不扣除任何工资奖金,否则作病假处理。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含)者,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若超过5天,拿基本工资的80%。

3.旷工者,扣除本学期年(中)终奖金。旷工累计两天,幼儿园有权解除与旷工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4.公假不属于病事假。(参照在编教师考勤制度)

5.代班一次可得加班费。(以30元计算)。

6.如迟到而影响班级工作,必须及时向保健和行政说明原因,并及时做好补救措施。迟到后不签到者,经发现扣除相应的工资及年终奖金。无故早退者,无需说明理由一律作旷工处理。

7. 教职工如发生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扣除规定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由园务班子讨论作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