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英国的欧文创建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以来,社会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已有近200年的历史。正规的学前教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家庭背景孩子的启蒙教育,原先具有浓郁的慈善性兼福利性色彩的学前教育机构,正日益转变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机构的管理,也从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教会等的分散进行与运行,渐趋转为由国家运用法制进行规范以及政府通过公共政策与权力的使用予以支持、资助。幼儿教育的这种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国政府采取的积极的发展策略。因此,国家及政府是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最重要角色,政府采取的相关政策与策略对各国学前教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突出表现在立法、经费资助、建立体系及培训师资等方面。

一、通过立法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并非是一开始就有的,其中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虽然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8世纪,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一)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的立法策略

自艾伦·凯在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一书,做出“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之后,各国政府才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这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英国于1918年颁布了《费舍法案》,国会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2~5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教育内容应以活动和艺术课为主,以“儿童为中心”,使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法国政府于1881年命令组织“母亲学校”,将学前教育机构转变成了国民教育事业的一部分。1887年又颁布法令,指出母育学校是初等教育的一部分,并对其招收对象、办学要求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德国在1922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日本于1900年颁布了《小学校令施行规则》,规定幼儿园可附设于小学。1911年文部省又对这一规则作了修改,指出幼儿园的保育内容虽为游戏、唱歌、谈话和手工技巧,但幼儿园在教育的具体内容、作息时间的安排上,可自由支配。1926年日本第一个独立的幼教法规《幼稚园令》出台,提出幼稚园是学校体系的第一个环节,并对幼稚园的目标、师资条件、幼儿入园年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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