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与之有关的生物学知识也不断得到积累和丰富。人们如对那些适宜于农作物和畜养动物的自然条件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就能更有效地利用这些条件来改造自然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这门学问今天叫做动植物生态学。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春秋战国时期己较丰富,《管子·地员》就是一篇代表作。《地员》基于“草”和“土”的辩证认识,把植物与生境视为统一整体,明确指出“凡草土之道,各有榖造,或高或下,各有草土(物)”。意思是说,植物与生长环境——地势是相互联系、有规律可循的,不论是山地、平原或水泉都各有其所宜于生长的植物。《地员》作者还在考察了“九州之土”十八种土壤的性能及其植被(包括农、林、牧、渔)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每州(土)有常,而物有次”的概念,认为人们可以根据每种土壤各有其所宜于生长的动植物这一规律来计划农业的布局。

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人们必须对动植物的不同种类加以辨别和分类。从甲骨卜辞中有关动植物名称可以看出,商代人们已根据动植物外部形态特征来进行分类。春秋成国时期,出现了我国古代动植物分类的初始体系。《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把生物分为动物与植物两大类。动物又细分为毛(兽类)、鳞(鱼类、蛇类)、羽(鸟类)、介(龟鳖类)、驘(自然界人类,包括猿猴类)。植物则细分为皂物(柞、栎之属)、膏物(杨柳之属)、核物(核果类,李梅之属)、荚物(荠荚、王棘之属)、丛物(萑苇之属)五类。《考工记》还将动物归总分为“小虫”和“大兽”。小虫,相当于今天之无脊推动物;大兽,相当于今之脊推动物。战国时开始汇集的我国最早一部辞书——《尔雅》则把植物分为草、木两大类,动物分为虫、鱼、鸟、兽四大类。这些分类认识,为我国以后动植物分类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在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生物资源的破坏已引起人们的注意;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必须保护生物资源。对植物资源,主要是林木,提出“发(伐)必有时”;采伐方法提出了“泽不伐夭(幼小,未长成的树)”、“山不槎蘖(根旁的小树苗)”,就是说伐木时要保护天然更新的幼树。对动物资源的保护禁令内容有:“不杀胎”、“不覆巢”,即禁覆巢取鸟卵和杀害孕兽;“不殀夭”、“不麛不卵”,即禁止猎取一切鸟兽的幼仔;“牺牲毋用牝”,不许用母鸟、兽为祭品;季春三月,“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馁兽之药,毋出九门”;三月为鸟、兽孵乳时节,绝对禁止打猎,捕捉鸟兽的各种器具和毒饵一律禁止使用。捕捞鱼类也要“取之有时”,“鼋、亀、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数罟不入洿池”,即不许捕捞小鱼。二千多年前就有这样考虑周到的生物资源保护思想是很难能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