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儿童的健康发展,国家分别于1992年和2001年颁布实施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纲要),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宗旨,提出了我国儿童在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目标。十几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遵循儿童纲要的宗旨和精神,加强立法执法,强化政府职责,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儿童成长环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使儿童生存、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一、实施儿童纲要采取的措施

(一)将儿童纲要实施纳入政府工作议程

中央和地方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使儿童纲要实施纳入了政府工作范畴。除国家纲要外,中国大陆所有的省(区、市)、97.7%的地(市)和99.5%的县(市、区)也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部分县(市、区)还制定了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跨部门行动计划。有关部门还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减少出生缺陷等专业规划。国务院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四次召开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儿童工作。2004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从2000年起,国务院每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儿童纲要。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制定了儿童纲要实施方案,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将实施儿童纲要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了各部门的职能范畴,纳入了国家财政预算。

(二)制定并完善保护儿童的相关法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90年代以来,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从不同角度体现和贯彻了宪法确立的保护儿童的原则。如《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收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等;重新修订了《宪法》《婚姻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目前,正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三)加强儿童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

国家和地方都成立了儿童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机构,制定了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了监测统计数据库建设,全国已有20多个省建立了本地区儿童发展数据库。国家和省级每年都对儿童死亡、营养、孕产妇死亡、环境卫生、安全饮水、教育、儿童早期发展、困境儿童保护等重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数据统计,并将数据统计报告发到各相关部门,同时根据收集的数据资料对各部门、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1995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评估,完成了儿童发展的国家报告。2003年,国家制定并下发了2001—20lO年儿童纲要评估工作方案,目前正在制定中期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定于2006年在全国开展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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