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心脏病的女性能否怀孕,关键要视心脏的功能和疾病的性质来决定。

如果心脏病变较轻,能胜任日常体力活动或轻便劳动者,在怀孕和分娩时发生心力衰竭及其他并发症的机会较少,而且年龄在35岁以下,在产科和心内科医师的定期检查下是可以怀孕的。

如果心脏病变较严重,轻微劳动便出现心悸、气急者则不宜怀孕,因为这类病人的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心力衰竭的发生率超过47%。如果准妈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伴有皮肤青紫的,胎儿流产、早产或死胎的风险性则更大。

医学上常常使用“纽约心脏学会”的标准来对心脏功能进行分级:

第一级:没有心脏病症状,身体活动不受限制,平常身体活动不致引起不适。

第二级:身体活动稍受限制,休息时并无不适,不过进行平常的身体活动即会出现疲倦、心悸、心绞痛和呼吸困难等症状。

第三级:身体活动受限制,休息时并无不适,不过在轻微身体活动后即有疲倦、心悸、心绞痛和呼吸困难等症状。

第四级:任何活动都会不适,即使静止休息时也有心脏病症状,任何身体活动都会加剧症状。

如果准妈妈的心脏功能属于第一级和第二级,不会影响胎儿生命。心脏功能属第三级的准妈妈胎儿死亡率达12%,第四级者可高达30%。虽然轻微的心脏病患者其胎儿死亡率未见增长,但早产儿和子宫内生长迟缓等情形仍比正常准妈妈高。此外,下一代遗传先天性心脏病的比例也会增加。

心脏功能分级是决定准妈妈是否能够顺利分娩的重要因素,通常心脏功能第一级和大部分第二级准妈妈均能顺利生产。心脏功能第三级的心脏病准妈妈因有1/3的人在怀孕期间会发生心脏代偿不足而衰竭,因此最好长期在医院卧床休息。而心脏功能第四级的患者最好不要怀孕。如果已经受孕,宜考虑早期中止妊娠。

哪些心脏病患者不能怀孕?

当患心脏病的女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宜怀孕。

(1)心脏功能三级或三级以上。

(2)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肾炎、肺结核者。

(3)风湿性心脏病伴有房颤或心率快难于控制者。

(4)心脏有明显扩大或曾有脑栓塞而恢复不全者。

(5)严重的二尖瓣狭窄伴有肺动脉高压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畸形较严重或有明显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未行手术者。

因为这些女性一旦怀孕,母亲随时有可能发生心力衰竭甚至突然死亡,胎儿也有因血液循环不好而诱发缺血、生长受限的可能,容易发生死胎。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女性一旦怀孕,应该在怀孕头三个月内做人工流产,这样安全度较高,如超过三个月就有一定的危险性。此时,应在心内科和产科共同密切观察下做引产。如果当时准妈妈已出现心力衰竭,必须先控制心力衰竭,然后才能引产。此外,35岁以上的风湿性心脏病患者也不宜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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