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2]128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规范营养素补充剂评审工作,我司组织人员制订了《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chenr@chsi.moh.gov.cn

附件: 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规范营养素补充剂评审工作,现就营养素补充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列入营养素补充剂进行管理。

二、以膳食纤维、蛋白质或氨基酸等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符合普通食品要求的,按普通食品进行管理,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如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

三、营养素补充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养素补充剂不得以提供能量为目的。

(二)营养素补充剂只能宣传补充营养素。

(三)营养素补充剂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

(四)营养素补充剂由一种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产品形式为片剂、胶囊、冲剂或口服液;冲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五)营养素补充剂包装应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并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每种营养素含量、推荐摄入量、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六)营养素补充剂中所加入的营养素及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在《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用量表》(见附件)规定的范围内,所加入的辅料应主要是以提高产品工艺性能或者改善产品的口味为目的。

(七)营养素补充剂中的营养素原料和辅料应提供其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合成的营养素原料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部有关通告或药典中规定允许使用的营养素原料种类,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否则,应参照对食品新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并提供人体安全摄入量的科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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