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棋规定――胜、负 、和

1.胜负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输棋,对方得胜;

(一)帅(将)被对方“将死”;

(二)帅(将)被“将军”,无法避免地同对方将(帅)直接对面;

(三)被“困毙”;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应走着数;

(五)超过了该次比赛规定的因迟到判负的时限(一般为十五分钟);

(六)封棋着法有误;

(七)走棋违犯禁例,应当变着而不变;

(八)在同一局棋中,单方面出现第三次“违例”;

(九)自己宣布认输;

(十)因违犯纪律被判输棋。

2.和对局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和棋:

(一)属于理论上公认的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局势;

(二)提议作和,应使双方机会均等。先得出者如被对方拒绝(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均为拒绝),非经对方提和一次(也被拒绝),不得再度提出,但下列

(三)(四)两款属于提和的特殊规定,不受此限。若双方提和次数对等,即可由任何一方再次提和。提和的一方,在对方作出明确表示之前,不能撤回自己的提议。只要是一方提和,另一方已宣告同意,双方都不许反悔。此外,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动对方的计时钟。

(三)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已达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可由任何一方提议作和,经审查局面属实,即使另一方不同意,裁判员也有权判为和棋。如双方都没有提和,而循环反复局面还在延续,裁判员有权不征得双方同意就决定判和;但如所走着法已同上述循环反复局面无关时,则不能按照本款处理。

(四)符合“六十回合规则”(也称为自然限着)的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