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教育部研究起草了《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28日。
教育部
2013年3月26日
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审定的供中小学使用的国家课程教科书(含图册、电子音像教材、配套教师用书等)。
第三条 教材选用坚持适宜性原则。各地应当从本地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选用适合本地中小学使用的教材,满足本地中小学对教材的不同需求。
第四条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一线教师的意见,并统筹考虑教材特色、售后服务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教材选用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教材选用政策,指导、检查、监督各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编制和公布《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省级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文转发《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各地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时使用。
第八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一般以地(市)为单位进行。人口较少的省份,可以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为教学改革试验或者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县(区)和学校,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县(区)和学校为单位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