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已经于2013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

2013年7月,共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8970条,新细则重点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等这些方面做了重新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复合工艺应注明为湿法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2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2)应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3)管理层应有全面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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