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国办发[2004]20号)、《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教财[200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寄宿制学校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水平。

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的布局。

做好校园规划,划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要设备。

建立危房的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

增加本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按要求使用好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调整、管理和考核工作。

负责寄宿制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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