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精神,进一步畅通技能型人才成长“立交桥”,不断完善我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现就加快发展五年制(含5学年一贯制、“2+3”学年制、“3+2”学年制,下同)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意义

1.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赋予职业教育新使命。“十二五”时期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了今后五到十年要努力实现“翻两番、跨两步、三提高”的奋斗目标,实现经济发展新目标,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将经济发展方式由资源依赖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人才和科技促进型,在做大经济总量同时做优产业质量。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能力,系统培养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赋予职业教育新内涵。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要求努力做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为形成学习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要求必须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服务区域、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功能和独特优势,通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技能型人才成长“立交桥”,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学习、终身学习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3.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赋予职业教育新要求。当前我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专业、课程与教材体系,教学与考试评价等方面仍然存在脱节、断层或重复现象,职业教育整体吸引力不强,与加强技能型人才系统培养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自治区深化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明确要求进一步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加强内涵建设,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将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作为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这些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增强职业教育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实现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迫切需要更新观念、明确定位、突出特色、提高水平,通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进一步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二、灵活多样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4.稳步发展5学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5学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专科学历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5学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职业教育。5学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2+2+1”分段教学,即2学年中等职业教育课程学习、2学年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学习、1年企业顶岗实习。学习成绩合格者,由高等职业院校颁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文凭。

5.加快发展“2+3”学年制高等职业教育。“2+3”学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专科学历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2学年中职和3学年高职分段制培养模式、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的职业教育。前2学年教育的办学主体为中等职业学校,教授中等职业教育课程;后3学年的办学主体为高等职业院校,教授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成绩合格后可申请升入对应的高等职业院校继续学习,学习成绩合格者,由高等职业院校颁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文凭;学生在完成前2学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未升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者,按照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安排1学年顶岗实习,成绩合格者,由中等职业学校颁发中等职业教育(中专)学历文凭。

6.积极发展“3+2”学年制高等职业教育。“3+2”学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专科学历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实施3学年中职和2学年高职分段制培养模式、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效对接的职业教育。前3学年教育的办学主体为中等职业学校,后2学年教育的办学主体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中等职业教育(中专)学历文凭后,可申请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学习年限为2学年,学习成绩合格者,由高等职业院校颁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文凭。

三、加强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

7.学校衔接。5学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为高等职业院校,由高等职业院校独立举办。“2+3”学年制或“3+2”学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由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举办。中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合作与交流,与行业企业一起共同组成办学合作联盟,共同制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

8.专业衔接。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要以专业为基本载体,专业设置与建设要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间的衔接要以优质专业衔接为纽带。要围绕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对不同层次、类型人才的需求,合理确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延续与衔接,形成适应区域经济结构布局和产业升级需要,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职业教育格局。

9.课程衔接。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教学既要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又要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要围绕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接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明确各自的教学重点,制定课程标准,调整课程结构与内容,完善教学管理与评价,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的有机衔接。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重视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和团队学习;开设丰富多彩的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职业资格标准为纽带,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主体有效衔接。推行“双证书”制度,积极组织和参与技能竞赛活动,探索中职与高职学生技能水平评价的互通互认。

10.校企衔接。支持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需求预测,参与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建设,指导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促进课程内容和职业资格标准融通;推动和督促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教学与生产合一的开放式实训基地,合作开展兼职教师选聘;组织指导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学生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引导和鼓励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以专业和产业为纽带,与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建立紧密联系,创新集团化和校企理事会制度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切实发挥办学合作联盟的资源整合优化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的融合体。积极发挥办学合作联盟的平台作用,建立校企合作双赢机制,以合作办学促发展,以合作育人促就业,实现不同区域、不同层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吸收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形成相互衔接的多元评价机制。

四、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

11.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将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纳入全区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重要工作。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条件联合编制和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高等职业院校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新生,国家和自治区示范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参与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高等职业院校要优先安排优质专业招收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新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源组织工作。

12.招生工作。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拓宽人才成长途径。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和继续学习制度,推广“知识+技能”的考试考查方式。研究制定在实践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直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的办法。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为职业教育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提供条件。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简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编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招生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招生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13.学籍管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现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现行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构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机制

14.政策扶持。自治区教育厅在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示范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助(奖)学金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各职业院校办学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办学条件标准和管理要求足额拨付经费,配好教师队伍,加强内涵建设,支持改革发展。

15.学生资助。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期间和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期间,分别享受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16.科学引导。鼓励各地、各职业院校积极开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健全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评估体系,完善评估办法,加强评估考核,引导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参照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标准要求,对办得好的学校和专业点进行表彰奖励,积极支持发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予以纠正;对不符合办学条件标准的予以调整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