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是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方法之一

近日,湖北嘉鱼县一女生遭多人掌掴的视频在网络流传,湖南宁远两初中女生在校门口扭打,多人围观摄像、无人劝架的消息让每一个有良知的教育工作者寒心。校园欺凌为何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促进学校安全,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这是近年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

该《治理方案》有六个新举措:一、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二、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三、规范了处置程序。四、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五、建立了长效机制。六、厘清了职责分工。

笔者认为: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是《治理方案》的最大亮点,因为惩戒教育是治理校园欺凌的重要方法之一。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原因当然有很多方面,比如个别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淡化对学生的品格教育和习惯养成;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带来的单亲家庭子女日益增多,家庭教育要么缺失、要么不当;还有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及充满着打打杀杀元素的影视作品、游戏软件对青少年的影响等。但是,客观公正地说,校园欺凌之所以屡禁不止,呈多发态势,对教育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学校、教师失去惩戒学生的权利,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是导致校园欺凌蔓延的根本原因之一。

本来,中国是一个高度注重惩戒教育的国家。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惩戒教育是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惩戒教育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惩戒教育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造成了教育观念的紊乱。一些所谓的“教育专家、学者”,假惺惺地高谈阔论赏识教育,不顾教育实际,纸上谈兵,“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书的老师”、“学生是上帝”等荒谬口号甚嚣尘上,误导社会公众。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许多学生都是独二代甚至独三代,学生家长极易溺爱子女,认为子女就是“小皇帝”、“小公主”,只能高高在上,受不得一丝一毫委屈。相当数量的学生家长天真地选择赏识教育,认为教师只要把自己的子女当作“小皇帝”、“小公主”,“爱”自己的子女的老师就是好老师。二是国家加大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当然,我们首先要高度理解国家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深远历史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部分地区的部分学校,却矫枉过正,动不动就拿《未成年人保护法》说事儿。三是媒体夸大其词的负面新闻报道。只要学校发生师生之间的冲突,极少数同情“弱者”的媒体总会别有用心地、采用夸张的手法进行不负责任地片面报道,矮化、弱化、妖魔化学校、教师。四是不得不承认,在部分地区的部分学校,极少数教师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师德滑坡,把体罚、歧视“差生”当作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上述原因,造成国人对惩戒教育的认识误差。惩戒教育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惩戒教育真的是如此一钱不值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惩戒教育的定义是:通过处罚来警戒。 惩戒是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的发展与进步的一种教育方式。所以,惩戒教育不等同于体罚。稍有教育常识的人都知道,教育需要两条腿、两只手、两种方法,那就是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相结合。惩戒教育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认识到做错事要负责任,学会如何面对挫折。表扬、肯定、激励等教育手段和惩戒的教育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马卡连科)。苏霍姆林斯基教育中的惩戒始终贯穿着“自我教育”,即激发学生做一个好人的愿望,让学生体验到自己的错误酿成的后果不只是自己的失败,还有可能给他人造成屈辱。

由此可见,惩戒教育是教育的另一只手,是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方法之一。谈惩戒而色变是片面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教育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利,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治理方案》第四新举措专门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治理方案》的新举措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实为广大奋战在教育第一线的广大教师松了绑,解除了大家的后顾之忧。今后,广大教师完全可以依法理直气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对那些实施校园欺凌的“霸王”说不,依法惩戒,绝不姑息迁就。

当然,话又说回来,那些实施校园欺凌的“小霸王”们毕竟是未成年人,是我们保护的对象,我们首先要关爱护他们。惩戒只是不得不采用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在实施惩戒教育时,我们要把握好度,一定要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教育性原则;3.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4.无冷静不教育原则。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坚信:只要广大教育工作者确确实实秉承“不忘初心、永远在·上”之坚强理念,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执教,“下足绣花功夫”,“撸起袖子加油干”、“扑下身子拼命干”,诸如湖北嘉鱼、湖南宁远等校园欺凌事件就极易受到社会、学生家长的抵制和诟病,治理校园欺凌就极易取得优异的成绩,让成千上万的梓梓学子获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