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出了意外事故,幼儿园有没有责任?要不要承担赔偿?这是长期困扰着园长、老师的一个老问题。最近,学术界对这些问题有不少探讨,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案情介绍

2000年某日上午,某公立幼儿园老师组织中班小朋友在教室外搞分区活动,5个小朋友组成一组,活动场所的地板铺的是防滑钢砖。当时有两个老师正在甲某小朋友所在的组里看着小朋友们活动。突然,甲某一跳,摔倒了。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论断,甲某的右手尺、桡骨双骨折,共花了医药费380多元。事后,甲某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家长将此事反映到当地有关报社,后来在报社编辑的协调下,家长和园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幼儿园同意支付给甲某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多元。

事情发生后,当地报纸予以了报道,报道中采用了当地某些律师的观点:第一,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幼儿园应具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幼儿园发生被伤害或幼儿伤害他人事件时,一般应推定为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园事故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意外事故不是必然的免责事由。第二,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负有特别的约定义务,其纠纷适用于《合同法》。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幼儿在幼儿园一旦发生受侵害事件,说明幼儿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幼儿园能证明是不可抗逆事件造成的除外。第三,由于幼儿受侵害的事故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重叠,所以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面临两个请求权的选择,他们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处理的方式。总之,他们认为,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幼儿园对孩子在园内的活动负有全部责任。

报纸报道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一些幼儿园的园长纷纷向教育局阐述自己的看法,认为如果连这样的意外事故幼儿园都得赔1万多元,那么幼儿园将是永远的被告,幼儿园也难以再办下去。而社会上的个别人看了报道后,甚至到幼儿园或教育局闹事,认为以前他们的孩子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故,却没有予以赔偿,要求幼儿园或教育局给予类似的赔偿。当地教育局对此感到为难、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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