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 励 垦 荒

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清朝的统治。所以清入关以后即把发展农业生产提到重要位置。而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可耕地面积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使得大量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垦和耕种,从顺治年间开始即鼓励垦荒耕种,而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则成为清前期垦荒**时期。大量荒地的垦种,使得清代的社会经济出现一个腾飞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为“盛世”,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由于明末清初长期的战乱,大量荒芜的土地无人耕种。于是顺治年间竭力鼓励农民垦荒耕种,并颁布了劝惩条例,以垦荒的多寡作为考核和奖惩官吏的标准。但由于科差太急,招徕无资,考成太宽等原因,致使垦荒成效不大。康熙年间,十分重视垦荒。玄烨根据御史徐旭龄的“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议,调整了起科年限。一些地区的新垦荒地起科年限放宽至六年,甚至十年。起科年限的放宽,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积极性。同时,又制定招民开垦,酌量叙用的奖励办法,“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自二十顷至百顷以上者,试其文艺通否,酌量以知县、县丞、百总武职等官用”。对于自然条件极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区,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确规定“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为了进一步鼓励垦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许河南“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息”。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陕西布政使给与西安等处复业流民“每户给牛一头并犁具、谷种、雇觅人工之资”,鼓励其垦荒耕种。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甘肃境内无人耕种荒地,拨与无地耕种之人,“并动库银资给牛种”。由于清廷采取了鼓励措施,大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纷纷前往各地垦荒耕种,“湖广民人往四川开垦”,“山东民人到口外种地”,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垦荒面积是整个有清一代最多的。据《清实录》和康熙、雍正《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时全国耕地面积为549万余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607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增至723万余顷。自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 1724),其间不到40年,耕地面积骤增116万余顷,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励垦荒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雍正年间继续推行垦荒政策。雍正元年(1723)清廷继续放宽起科年限,开垦水田六年起科,开垦旱田十年起科。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垦之处,听民自垦自报,官吏不得勒索、阻挠”,并“劝谕开垦无力者,官仍给牛种,起科之后给印照永为世业”。对于边远地区采取特殊政策。为鼓励陕西无业民人去宁夏垦荒,清廷给予路费,每户按百亩永为世业。四川苗民聚居区荒地较多,入川民人给水田30亩或早田50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给水田15亩、旱田25亩。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垦辟,较易开垦的荒地已经开垦耕种,乾隆时期鼓励农民进一步开垦边省和内地的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但可以开垦者,悉听民人垦种,并严禁豪强争夺”。乾隆十一年(1746)对于广东所属高、雷、廉三府及琼州等地土地贫瘠地区,特许“荒地听该地民人垦种,概免升科,永为世业”。云南地区山多水少,水陆可耕之地大都已经开垦,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规定: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准按照最低档(下则)征收。至于山地三亩以下,水地二亩以下永免升科。广西、贵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区基本上都执行这一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开发,就全国范围来说,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积,对发展农业生产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励垦荒,增加耕地面积,调整土地占有关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达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嗣后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还给民间”。

总之,无论是鼓励垦荒,还是废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原有状况,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

兴修水利

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康熙帝亲政以后“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柱上”,即把“河务”当作巩固清朝统治的重大政治任务,雍正、乾隆两朝在康熙朝兴修水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清初黄河、淮河经年失修,运河堵塞不畅,不断地造成洪涝灾害,既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影响漕运的畅通。当时由于黄河下游淤塞不通,黄河水漫流南下夺淮河河道入海,黄淮合流,水势凶猛,堤决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地区连年遭受洪涝灾害。特别是苏北的高邮、宝应、兴化、泰州、江都、山阳(今淮安)、安东(今涟水)、盐城、淮阴、宿迁等州县,由于地势低洼,每逢夏秋季节,洪水下泄,河道不畅,以至洪涝频繁。康熙十六年(1677)黄淮两岸堤坝决口几十处,苏北低洼地区的州县一片汪洋。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影响了封建统治的稳定。

康熙帝意识到“黄河溃决关系运道民生”,必须尽快兴修。“水利一兴,田苗不忧旱涝,岁必有秋,其利无穷”,于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辅为河道总督,督修黄、淮和运河。靳辅延请水利专家陈潢,精心勘察、尽心筹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他们选择黄河、淮河、运河交叉的苏北淮阴一带作为治河重点。先后在江都修筑漕堤,在高邮设置滚水坝,在山阳、邵伯建减水坝,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黄水复归黄河故道(今江苏淮阴地区境内),暂时缓和了黄淮泛滥成灾的危势。为了使运河能够漕运畅通,又于运河沿岸修筑长堤,深挑清水潭一带运河河道。又借开引河疏导黄水的机会,在北岸开辟一条180里长的“中河”,上接张家运口,并骆马湖之清水,下经桃源、清河、山阳、安东而达于海。从此,漕运船只出清口,因经黄河只20里,然后转入中河,这样避免了180里黄河地段的风涛之险,而能安全地到达通州(京师)。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报是:中河内商贾船行不绝。在靳辅和陈潢的督修之下,“水归故道,漕运无阻”,水患初步解除,长期受水涝灾害困扰的苏北低洼地区的山阳、宝应、高邮、江都四州县“河西潴水诸河,向之万顷汪洋茫无涯际者,自今逐渐涸出”。水洼变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区连年大熟。除苏北地区外,靳辅又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荥阳一带筑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辅和陈潢治河功绩显著,但由于坚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实行屯田和取田价,以此抵补治河工费,从而触动涸区乡绅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们抢占涸区土地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谤乃起”。代表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显宦皆群起而攻之。康熙帝尽管也认为靳辅和陈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区屯田上与靳辅意见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辅被免职,尽管四年以后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陈潢亦同时以“屯田扰民”的莫须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忧愤而病死。

继靳辅之后,王新命、于成龙、张鹏翤相继任河道总督,在康熙帝的亲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辅和陈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后采取加高控制洪泽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泽湖水位,使其力能敌黄,使黄水不致倒灌运河以及挑浚淮扬七州县所属下河,疏导积水入海等办法,进一步控制了苏北的水患。雍正时期,又于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及拦水坝,加筑高邮、宝应、江都运河东西两岸的大堤,进一步巩固了康熙时期的治河成果。

黄河、淮河、运河经过长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黄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胁,为江淮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疏通运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运得以畅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康熙时期还进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时期主要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浑河,向有“小黄河”之称,由于上游水挟带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无定致下游常遭水灾,特别自芦沟桥以下“迁徙非常”,常与畿南诸水汇合,泛滥成灾,危害直隶中部和东部地区。康熙年间,自良乡起,挑修了一条长200余里的新河道,导水入海。自此浑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时期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继治理黄河以后又一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带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断冲刷,经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响“鱼米之乡”江浙一带农业生产的发展。江浙的苏,松、杭、嘉、湖、常、镇七郡收成直接影响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海塘的整治,康熙后期,由于潮水北转,导致浙江海宁的塘堤的海潮陡发,塌陷数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胁嘉兴、松江等州县,清廷集中人力修筑了海宁石塘。雍正时期开始对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进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风灾,冲决了塘堤、海宁、

海盐、会稽等九县,俱遭灾害,海水淹没农田,冲走室庐。清廷在海宁、海盐、余姚、会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筑石塘,个别水势稍缓之处。尽管修筑土塘,但于塘外密钉排桩,以防冲溃。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体整修完毕。塘堤修复之后,保证塘内免受灾害,使“近海州县不知有水患者二十余年”。乾隆年间,又建仁和、海宁鱼鳞石塘,并将海宁老盐仓柴塘全部改筑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湾南岸,萧山、会稽、上虞、余姚等县石塘相互连接,杭州湾北岸,西起钱塘县的狮子口,向东经仁和、海宁、海盐而与江苏的松江相连,长数百里皆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胁,确保了清朝东南财赋的来源,为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赋役制度

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发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发“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万余丁,丁银335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这种办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边远省份如广东、四川,就开始试行,“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四川亦实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雍正元年(1723)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随后山东、云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督抚亦先后奏请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历54年时间,除清朝祖宗肇兴地的盛京户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有地的民户按照土地多寡连同丁银一并征收,既比较实际,又比较合理。而无地的劳动人民则不再负担丁税,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繁重的丁徭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调动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之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的赋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满足于正赋的收入,长期以来加征的附加税并没有废除。“火耗”加征有增无减,地方官吏从中贪污侵蚀,各省财政亏空现象十分突出。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万文焕提出“损谷耗羡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于断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羡必宜归公,养廉须有定额”,即以“火耗”充公,然后按官职高低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官吏作为一种定额的津贴。并对“火耗”的数额重新作规定,比以前有所减轻,一般一两收一二钱,“火耗”归公,既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无限制的加征,多少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这种额外加征合法化,实际上成为正赋的一部分。况且,大多数地方官吏并不会由于定额的“养廉银”而“清廉”起来,各种私征和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范围内所能终止的。

赋役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于清前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大蠲赋税 除贱为良

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

雍正朝也实行蠲免,一般“无普免而多灾蠲”。但对明初以来长期重赋的苏、松、嘉、湖地区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苏州、松江两府地区的额征浮粮;雍正五年(1727)又减嘉兴和湖州两府地区应征银的1/10。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规模地蠲免田赋和漕粮,以及各省的积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轮免各省的额赋和钱粮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蠲免赋税的政策,尽管是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所采取的缓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对于横征暴敛,巧取豪夺来说,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使他们得以安心于生产而免遭颠沛流离之苦。因此,这一措施对清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清代尽管是封建社会后期,但农奴制的残余还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以及从事所谓“贱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备受歧视,他们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为沉重。徽州一带的“伴当”,麻城、宁国一带的“世仆”,历来受主人的奴役虐待,无人身自由,实际上就是奴仆。由于清初“伴当”、“世仆”的斗争,清朝的统治者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尽管其阻力重重,但毕竟使“世仆”、“伴当”的地位有了提高。至于那些世执“贱业”,被编入贱籍,视为“贱民”的劳动人民,也先后除了贱籍,取得了与他人同样的身份。雍正元年(1723)先后下令,废除山西、陕西“乐户”的乐籍,“改业为良民”;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山西、陕西的“乐户”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贬为贱民,专给人家办理婚丧做吹鼓手之类的事。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时因支持方国珍,明初被明太祖贬为“贱民”。雍正七年(1729)下令,广东一带的“蛋户”可以“听其在船自便”,“与齐民一同编立甲户”。这些“蛋户”都是一些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渔民,过去被视为“卑贱之流”不准他们登岸。此外,还有江西的“棚民”、苏州一带的“丐户”也都先后削去贱籍。这样就使这些社会下层的劳动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从而废除了法律上对他们的歧视。这样就进一步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

生产发展 国库充盈

清代前期随着国家的日趋统一,以及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措施的推行,使得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基本统一,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努力,全国的耕地面积迅速扩大。纳税田亩数,康熙五十一年(1712)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23%,至雍正四年(1726),则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60%。此时耕地面积已超过明末耕地面积20.6%。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反映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业生产的发展还表现在粮食产量的普遍提高以及高产作物的普遍种植。由于兴修了农田水利,并且采取了精耕细作,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南方的水稻产地,一般亩产二三石,多者达到亩产五六石,甚至七八石。特别是江南地区试种双季稻以后,亩产提高几乎一倍。康熙时期,在北方的京、津地区试行旱地改水田种植水稻,一些南方水稻产区的农民,到北方推广水稻种植技术。随着种稻技术的提高,北方水稻产量也不断提高。安徽农民还在高阜斜坡种植旱稻,也提高了产量。

高产作物,特别是甘薯和玉米的普遍种植和推广,以致成为我国南北方广大劳动人民的主要食粮,这是清代前期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甘薯在明代由安南、吕宋传入我国南方。甘薯又名番薯、山芋、地瓜,有红、白等名种。甘薯既可蒸、煮作主食,又可刨丝、切片作副食,还可制粉、酿酒、熬糖。甘薯不择地而生,高阜沙地都能获得高产,亩产数千斤,胜种五谷几倍,深受劳动人民的欢迎。因而很快在我国南方和北方逐步得到推广。康熙年间,南方的台湾、福建、广东较普遍种植,及至乾隆年间,广西、江西、湖南、安徽、贵州、湖北、云南、四川等地也逐步种植。稍后北方的山东、河南、陕西、直隶也已开始种植。

另一高产作物玉米,又名玉蜀黍、御米、玉麦、玉秫、玉高粱等等。明末时玉米种植还不广泛。清初,特别是到了康熙年间,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以及东北的辽宁、西北的甘肃亦多所种植,稍后台湾、贵州等地也相继种植。玉米不仅可作主要食粮,也可酿酒、制粉。玉米的适应能力较强,山地沟壑均可种植。特别是山多田少地土较贫瘠的地区,种植更为普遍。乾隆时,湖南辰州府一带老百姓,赖玉米供半年之粮。广东阳山县一带劳动人民也半赖玉米以糊其口。

乾隆时甘薯和玉米在我国南、北方较广泛的种植,一方面产量大量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随着人口的增加,对粮食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甘薯和玉米这两种高产作物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得以广泛推广种植的。

其次是经济作物种植更加广泛。清代前期的主要经济作物是棉花、烟草、茶树、甘蔗等。棉花种植在明代已较为广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特别是由康熙帝撰《御制木棉赋》宣示植棉的效益,从而引起对种植棉花的广泛重视。当时,全国较为集中的产棉区有长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钱塘江沿岸地区,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隶等地。乾隆后期,江苏的苏州、松江两府植棉很广泛。苏州府的吴江县吉贝(棉花)的种植面积已经超过粮食的种植面积。松江府所属的太仓州、海门厅、通州等地区,农民种粮者不过十之二三,而种植棉花的已达十之七八。北方的直隶保定一带农村的农民见植棉获利大,往往将种麦子的好地改种棉花。“种棉花之地,约居十之二三”。宁津县“种棉者几半县”。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较广泛的省份之一,所产棉花除供本地织布而外,商贩大量地贩运到江南纺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烟草自从海外传入以后,到康熙年间,也已逐渐普遍种植。最早种植的是福建,“烟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广西的种烟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户人家种一二万株,小自耕农家庭也种二三千株。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宜隶,甚至东北的辽东地区也已普遍种植烟草。清代种茶也更加广泛,广东珠江以南33村“多产艺茶”,安徽霍山县城周围百里以内的山区农民,大都以种茶为生。植桑养蚕是丝织业发展的基础,清代植桑除集中在丝织业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外,北方的陕西等地也有一些农民植桑。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区。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树之桑”。广东顺德县境内有方圆百里之地,十余万户,田地一千数百余顷,普遍“种植桑树,以饲春蚕”。地处黄土高原的陕西,亦有农民植桑,以桑叶卖与养蚕户。甘蔗的种植主要集中广东等地。广东的番禺、东莞、增城、阳春等县,蔗田与禾田几乎相等,可见甘蔗的种植面积是很大的。

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不仅丰富了人民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但是,另一方面又带来与粮食争地问题。特别是原来粮食生产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由于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桑树的大量种植,使本来大量外销粮食的这一地区,出现了依靠从外地运粮补充的现象。连雍正帝也看出这不是久远之计,于是清廷采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但是,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依靠价格规律自身来调节。而当时国家政局稳定,全国整个农业经济稳定发展,湖广、四川等地方粮区的大批粮食,源源不断地运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区的棉纺织品、丝织品、烟草等亦运往各地。这种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局面的形成,使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一个空前繁荣的局面。

与此同时,国库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库存帑银五千余万两,雍正中增至六千余万两,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库银长期保存在六千万两以上,最多时达八千余万两。因此,文化事业也很发达,编纂了多达七万九千余卷的《四库全书》等类大部头丛书。清朝进入了人们赞称为文治武功兼备、疆域空前辽阔、社会繁荣、文化发达的“康乾盛世”时期,强大的中国屹立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