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讼 凡一十六条

317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斗殴二等。

318 诸监临官司,于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凡斗法。

【疏】议曰:监临官司于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谓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并为“官品同”,并谓不相管隶。自相殴者,并同凡斗之罪。假有勋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凡斗同。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长官以外,皆据品科。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

问曰:州参军事,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勋官,得为“统属”同凡斗以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殴之,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

319 诸拒州县以上使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伤重者,加斗伤一等。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拒州县以上使”,称“以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杖八十。“伤重者”,谓他物殴内损吐血,凡斗合杖一百,〔一〕加斗伤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二〕谓有司禁录,或复散留,而辄拒捍,合杖七十;殴所司者,合杖九十;伤重者,谓重一百杖以上,加凡斗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320 诸部曲殴伤良人者,〔三〕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

【疏】议曰: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谓加凡斗殴伤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谓部曲殴良人,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凡殴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谓加凡斗二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跌体、瞎目,各罪止徒三年,即明殴良人准凡人相殴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殴致死,各斩。

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

【疏】议曰:良人殴伤或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谓殴杀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类。“奴婢,又减一等”,殴杀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类。若不因斗,故杀部曲者,合绞。若谋而杀讫,亦同。其故杀奴婢者,流三千里。

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部曲斗殴杀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齿,杖一百。奴婢殴部曲,损伤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者,绞;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齿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杀奴婢,亦绞。是名“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谓“谋杀人”、“穿地得尸不更埋”之类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条加减之法。相侵财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321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

【疏】议曰: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注云“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谓有罪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徒一年。故云“与主同”。“下条部曲”者,下条无期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罪名,若有伤杀,亦同于主,故云“准此”。

322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殴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部曲、奴婢,合当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余部曲、奴婢而殴,得同主期亲以否?

答曰:妾殴夫家部曲、奴婢,在律虽无罪名,轻重相明,须从减例。下条云“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妾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三等”,则部曲与主之妾相殴,比之妾子与父妾相殴法:即妾殴夫家部曲,〔四〕亦减凡人二等;部曲殴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殴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殴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为家主,母法不降于儿,并依主例;若子不为家主,于奴婢止同主之期亲。余条妾子为家主及不为家主,各准此。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不合别加其罪。

323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

【疏】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伤主及詈者,流。不言里数者,为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即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谓异财者;及殴主之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者,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者,无问正服、义服,并徒一年。“伤重者”,谓殴罪重于徒一年,各加凡斗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殴主缌麻亲内损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缌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以他物故殴主之缌麻亲伤,准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伤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伤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谓奴婢用他物殴伤小功亲,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假如部曲殴主大功亲折支,准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亲加三等,合绞,即是“加者,加入于死”。其缌麻、小功,部曲有犯,各从本罪准此加例,加应入死者,处绞。“死者,皆斩”,谓奴婢、部曲殴主缌麻以上亲至死者,皆斩,罪无首从。

324 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缌麻、小功亲部曲”,谓殴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减凡人部曲二等,谓总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若殴奴婢折齿,凡人合徒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奴婢又减二等,总减四等,合杖七十。故云“折伤以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大功部曲折齿,〔五〕总减四等,合杖七十;若殴大功奴婢,合杖六十。自外殴折伤以上,各准此例为减法。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325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六〕故得“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合绞。以刃及故杀者,斩。殴妾,非折伤无罪;〔七〕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余人告”,余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为称“以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326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疏】议曰: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加凡斗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须夫告,乃坐”,谓要须夫告,然可论罪。因殴致死者,斩。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谓殴夫者,徒一年半;殴伤重者,加凡斗伤四等。“加者,加入于死”,若殴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斗徒三年,加四等合绞,是名“加入于死”。“过失杀者,各减二等”,谓妻、妾、媵过失杀者,并徒三年。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合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绞,过失减二等,合徒三年。自余折伤,各随轻重,准此加减之例。

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

【疏】议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犯夫同”,谓殴者,徒一年半;死者,斩。“媵犯妻者,减妾一等”,殴者,徒一年;伤重者,从重上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谓殴者,笞五十;折一齿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各斩”,谓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殴杀者,各斩。注云“余条媵无文者”,谓上条“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之类,妻、妾相犯及犯夫,当条无文者,各与妾同。

327 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

【疏】议曰:“殴缌麻兄姊”,谓本宗及外姻有缌麻服者,并同。殴此兄姊,杖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谓殴缌麻尊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礼,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并各有本条,自从“殴夫之祖父母,绞;夫之伯叔父母,减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无尊属加法。“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谓他物殴缌麻兄姊内损吐血,准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属又加一等,即缌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类。因殴致死者,各斩。假有殴小功尊属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云加入于死,罪止远流。“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谓损二事以上,或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此是凡斗应流三千里,于从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绞。

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

【疏】议曰:“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谓折齿以上。既云“折伤”,即明非折伤不坐。因殴折伤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假有殴缌麻卑幼折一指,凡斗合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小功减二等,杖九十;大功减三等,杖八十。其殴伤重者,递减各准此。因殴致死者,尊长各绞。“即殴杀从父弟妹”,谓堂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侄及侄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杀及不因斗而故杀者,俱合绞刑。

328 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兄姊至亲,更相急难,弯弧垂泣,义切匪他。辄有殴者,徒二年半。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或折齿,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处流。若用刃伤及折支,或跌其支体,“若瞎其一目”,谓全失其明者,各得绞罪。因殴致死者,首、从皆斩。詈者,合杖一百。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谓加犯兄姊一等:殴者,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文无“加入死”,折伤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过失杀若伤,“各减本杀伤二等”,谓过失杀者,各减死罪二等,合徒三年;过失折齿者,从流减二等之类。其过失之罪,兄姊以下,并同减二等。

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者,兄弟子期服,孙即小功。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兄弟曾孙为缌麻,玄孙当袒免,服纪既疏,恩情转杀,〔八〕故云“各依本服论”。谓殴杀曾孙,合绞;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此条殴兄弟曾、玄孙,既依本服,即明上条殴杀从父兄弟曾、玄孙,降服已尽,亦同凡人。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329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律无“皆”字,案文可知:子孙虽共殴击,〔九〕原情俱是自殴,虽无“皆”字,各合斩刑。下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伤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见血为“伤”,伤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以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殴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330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杖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殴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若殴妾,令废疾,杖八十;笃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331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疏】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各减殴、詈舅姑罪二等”,谓殴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一〇〕即有首从。“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伤者,各依凡人伤法征赎。其铜入被伤杀之家。

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议曰: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姑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于夫家义绝,母子终无绝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适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于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

332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

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议曰:“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轻。“殴妻之子,以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殴折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并与凡人同。

校勘记

〔一〕 凡斗合杖一百 “合杖”原脱,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二〕 各加一等 “一”原讹“二”,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本条律文即作“各加一等”。

〔三〕 部曲殴伤良人者 “伤”原脱,据律附音义、宋刑统补。按:本条疏文亦作“殴伤良人者”。

〔四〕 即妾殴夫家部曲 “即”原讹“则”,据文化本、岱本改。

〔五〕 谓殴大功部曲折齿 “大”原讹“小”,据元刻本、文化本、宋刑统改。按:此乃疏解“大功又减一等”,故作“大”是。

〔六〕 义同于幼 “义”原讹“议”,据文化本、宋刑统改。按:本书卷二十四斗讼律“告缌麻小功卑幼”条疏文亦作“义”。

〔七〕 非折伤无罪 “非折伤”原讹“不伤”,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本条律云“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下条疏云“既云折伤,即明非折伤不坐”。

〔八〕 恩情转杀 “杀”下原有并列小字“去声”,显系后人所加,今据全书体例删除。

〔九〕 子孙虽共殴击 “击”原讹“杀”,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〇〕文无皆字 “文”原脱,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