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品检验信息:产品检验报告等。

(六)产品信息:合格产品数量、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合格品管理记录、产品流向管理记录等。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不断优化追溯信息采集,将自动记录与手工记录相结合,逐步实现全链条、全过程、全环节、全岗位信息数据自动采集,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记录的比例,实现关键工序、关键岗位、关键控制点的信息数据在线采集、时时录入、自动控制,确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产品查询系统,供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公众)跟踪查询产品信息。

(一)内部查询应根据企业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不同权限级别,查询相应内容。

(二)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查询部分或者所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应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供消费者和公众查询的产品信息。根据应用场合与需求的差异,对查询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一级信息:为基本追溯信息。查询者通过手机客户端、网站、专用查询终端等,通过产品二维码、条形码、批号、查询号等入口,必须查询到。

(二)二级信息: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相关信息供查询。

(三)三级信息:企业自愿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要不定期组织演练、验证追溯体系和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确保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2014年12月 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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