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消费者查询等工作,全面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3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生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 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指以奶源、原辅料、生产加工、出厂检验、产品物流和销售等全产业链或生产全过程,以提高产品质量为核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批生产记录”为主线,以信息化技术、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为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唯一性为切入点,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追溯、可召回、可查询。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各市(地)、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到日常监管档案中。

第五条 生产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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