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目前仍然延续的是老的政策,目前没有浙江生二胎新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本人有生育要求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婚后五年不孕,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烈士的独生子女;

夫妻一方从事采矿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在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另一方再婚前有两个孩子已丧偶的;

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夫妻一方两代及两代以上均系独生子女的;

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的;

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

居住偏僻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民,本人有生育要求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一条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逐步实行。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安排生育二胎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安排生育。除符合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的对象外,其余安排二胎生育时间均应间隔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