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三者,皆谓事可出入,不至违义,但伤此名,亦不陷於恶也。

[疏] 正义曰:此章指言廉、惠、勇,人之高行也,丧此三名,则士病诸,故设斯科以进能者也。“孟子曰”至“死伤勇”者,盖言凡於所取之道,可以取之则取之,故无伤害於为廉;可以无取而乃取之,是为伤害於廉也。又言凡所与之道,可以与之则与之,而不为伤其惠;可以无与而乃与之,是为伤害於惠也。又言凡於所死之道,可以死之则死,不为伤害其勇;可以无死而乃死之,是为伤害其勇也。如孟子受薛七十镒,是可以取则取之也;求也为聚敛而附益之,是可以无取而乃取之者也。孔子与愿思之粟,是可以与则与之者也;冉子与子华之粟五秉,是可以无与而乃与之者也。比干谏而死,是可以死则死也;荀息不能格君心之非,而终遽以死许,是可以无死而乃死之也。

逢蒙学射於羿,尽羿之道,思天下惟羿为愈己,於是杀羿。羿,有穷后羿。逢蒙,羿之家众也。《春秋传》曰:“羿将归自田,家众杀之。”孟子曰:“是亦羿有罪焉。”罪羿不择人也,故以下事喻之公明仪曰:“宜若无罪焉。”曰:“薄乎云尔,恶得无罪?郑人使子濯孺子侵卫,卫使庾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吾死矣夫!’孺子,郑大夫。庾公,卫大夫。疾作疟疾。问其仆曰:‘追我者谁也?’其仆曰:‘庾公之斯也。’曰:‘吾生矣。’仆,御也。孺子曰:吾必生矣。其仆曰:‘庾公之斯,卫之善射者也。夫子曰吾生,何谓也?’曰:‘庾公之斯学射於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於我。夫尹公之他,端人也,其取友必端矣。’端人,用心不邪辟。知我是其道本所出,必不害我也。庾公之斯至,曰:‘夫子何为不执弓?’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曰:‘小人学射於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於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虽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废。’抽矢叩轮,去其金,发乘矢而後反。”庾公之斯至,竟如孺子之所言。而曰:我不敢废君事,故叩轮去镞,使不害人,乃以射孺子,礼射四发而去。乘,四也。《诗》云:“四矢反兮。”孟子言是以明羿之罪,假使如子濯孺子之得尹公之他而教之,何由有逢蒙之祸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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