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询问、讯问、审判时,监护人到场制度(应当通知监护人,如无法通知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长会安排人员到场),较之以前规定的公安、检查讯问、询问时的通知制度具体化,并增强了可操作性。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监护人侵害子女权益时的救济途径为子女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明确的组织和个人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加强政府、学校、家庭保护力度

10月23日,安徽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修订《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儿童权利保障原则。“学校保护”章节中,新修订《条例》增加了学校处分学生时应当听取学生和监护人申辩;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副校长、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校园安全制度等内容,强化了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是自1994年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加强省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新修订《条例》首次提出了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此条款结合安徽是农业大省,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等实际情况,明确了父母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工作纳入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改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学习辅导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父母应当与学校、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