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戌弭兵

从春秋前期齐桓公创霸业起,直到春秋中叶之末,晋、楚再盟于宋止,诸大国为了争霸砍杀了百余年,弄得中小国家不仅要贡纳财物,而且受到战争之害也颇深重。地处晋、吴、齐、楚交通要道之间的宋、郑两国,首鼠两端,吃尽了大国苦头。这两个国家对待晋、楚的政策如同郑大夫子良所说:“晋、楚不务德而兵争,与其来者可也。晋、楚无信,我焉得有信?”(《左传》宣公十一年)晋、楚两国皆咽内争外患而筋疲力尽,诸侯间也实在受不了“牺牲玉帛,待于二境”(《左传》襄公八年)的苦痛,于是再由宋国发起弭兵运动。

宋国的执政者向戌与晋、楚两国的当权者赵武(即赵孟,又称赵文子)和子木(即屈建)是好友,他想利用这种关系,在诸侯间发起弭兵运动。鲁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 年),向戌先到晋国去找中军元帅赵武,赵武和众大夫商量对策,韩宣子曰:“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葘也。将或弭之,虽曰不可(不能成功),必将许之。弗许,楚将许之,以召诸侯,则我失为盟主矣”,因而晋国赞同了向戌的倡议。向戌又去楚国,“楚亦许之”,(均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接着齐、秦和其他一些中小国家也都表示同意。

是年五月至七月,晋、楚、齐、宋、卫、郑、鲁、陈、邾、滕、许、蔡等候国的卿大夫和小国君主在宋都商邱盟会,秦国虽然同意弭兵,但没有出席会议。在会上,楚国首先提出“晋、楚之从,交相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要求。这个“晋、楚之从”是指附属于晋、楚的各国,“交相见”,意谓原属晋的朝楚,属楚的朝晋。这就是说,原先分别从属晋、楚的中小国家,现在要同时负担向晋楚两国朝贡的义务。由于原来从属于晋国的侯国占多数,这就使晋国吃了亏。于是,晋赵武说:“晋、楚、齐、秦匹也。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请于齐?”(《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最后商定,齐、秦两国除外,其他各国都须“交相见”,楚国还是占了便宜。这样一来,两国的附属国必须既朝晋又朝楚,承认晋、楚为其共同的霸主。当时如果不是晋、楚两国势均力敌,这种现象是不会出现的。

弭兵会议后,晋、楚两国之间在四十年内没有发生冲突,战争的中心便由中原移到了东南地区的吴、楚,吴、越之间。这时的中原诸侯国虽然免受了大国的征伐,但从小国人民的负担来说,并未减轻,因为他们的贡纳较前增加了一倍。

例如,公元前544 年,晋人司马女叔侯对晋君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郑国对晋、楚的贡纳也是很重的。公元前551年,晋国派人到郑国要贡品时,子产回答说:郑国对于晋国,“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无日不惕,岂敢忘职”(《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春秋时代,鲁、郑等国对于晋、楚大国属于二等国,但是它们对于一些小国又是强者,小国对于它们又有负担。鲁向邾、等国索取贡物,便是其例。

小国对于大国的贡纳,当然还是落到人民头上,因而人民负担也就不断加重。所以在齐国“民参其力,二入于公”;在晋国“庶民罢敝,而公室滋侈。道殖相望,而女富溢尤”(均见《左传》昭公三年);在楚国,“道殖相望,盗贼司目,民无所放(依),是之不恤,而蓄聚不厌”(《国语·楚语下》)。当时的人民由于遭受到如此沉重压榨,因而人民反抗,也较普遍。所以记载中说:楚国“寇盗充斥”(《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鲁、郑“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齐国因为施用严刑镇压人民的反抗,以致“国之诸市,屡贱踊贵” (《左传》昭公三年)。这种现象的出现,正如墨子所云:“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辞过篇》)。

弭兵约后,各国便由过去的国与国的斗争逐渐转向国内斗争,使一些侯国内部发生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变化,旧制度也逐渐为新制度所代替。因此可以说,洱兵之会是春秋时期由诸侯兼并转向大夫兼并的关键之年,也是春秋时代由前期转入后期的标志。

各国内政的变迁

中原弭兵之后,各国的内政逐渐下移到卿大夫手中,出现了大夫专政的局面。

晋国 公元前633年,晋国始“作三军”,以“郤縠将中军”②(《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此为郤氏始兴。公元前632年,郤縠卒,“原轸(即先轸,原为其食邑,晋人多以食邑为氏)将中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此为先氏始兴。公元前627年,先轸“免胄入狄师,死焉”,其子“先且居将中军”(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2年,先且居(即霍伯,霍盖其采邑)死,次年,阳处父“易中军”(文公六年),赵盾为政,逐孤氏,逼晋君,灵公欲杀之,未克,反为所杀,赵盾立成公,此为赵氏始兴。《左传》宣公二年云:“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适(子)而为之田,以为公族(为公族大夫)。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亦治余子之政);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余子、公行。”从此晋国以异姓、异氏为公族,公室卑弱从此始。公元前601年,“郤缺(代赵盾)为政”(《左传》宣公八年)。公元前597 年,郤缺已死,荀林父代之“将中军”(《左传》宣公十二年),此为荀氏(中行氏)始兴。次年,晋杀先縠,先氏亡。公元前593年,“命士会将中军”(《左传》宣公十六年),代荀林父为政,此为范氏(士氏)始兴。次年,士会请老,郤克为政。公元前587年,“栾书将中军”(《左传》成公四年),代郤克为政,此为栾氏始兴。公元前574年,晋厉公杀三郤(郡锜、郤犨、郤至),郤氏亡,“栾书、中行偃遂执公焉”(《左传》成公十七年),“使程滑弑厉公”(《左传》成公十八年)。公元前573年,韩献子(即韩厥)为政”(《左传》成公十八年),此为韩氏始兴,公元前566年,“韩献子告老”(《左传》襄公七年),知为政,此为知氏(中行氏之别支)始兴。公元前560年,“荀偃将中军’(《左传》襄公十三年),代知为政。公元前554年,荀偃死,士匄为政,范、栾二氏不和,士匄逐栾盈,晋内乱。越二年,栾氏亡。公元前548年,士匄已死,“赵文子(即赵武)为政”(《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赵氏再兴。公元前541年,赵武死,韩起为政。公元前514年,韩起死,“魏献子(即魏舒)为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此为魏氏始兴。至此,晋有韩、赵、魏、范、知、中行六大卿族即“六卿”。他们拥有实际政治权力和广大土地,渐渐不把国君放在眼里,“晋益弱,六卿皆大”(《史记·晋世家》)。公元前509年,魏舒死,范秧为政。公元前497年,赵鞅代范鞅为政,赵鞅与范、中行氏不和,范、中行氏入于朝歌以叛。公元前490年,“晋围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齐” (《左传》哀公五年),范、中行氏亡。公元前475年,知瑶代赵鞅为政。至此,晋国卿族只剩下了知、韩、魏、赵四家,其中以知氏为最强。后来,知伯与赵氏为敌,赵氏说服韩、魏,三家联合灭了知氏,就形成了三家分晋的局势。关于韩、赵、魏为什么能在大夫兼并中取得胜利问题,似乎可以从《银雀山竹简》中得到一些了解。如云: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孰为之次?”“智是(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二百册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金(俭)臣,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吴王曰:“善。王者之道,厚爱其民者也”①。从孙武回答吴王的话中可以看出,那时六家的田制虽然都已突破了“百亩为田”的旧“经界”,而范氏、中行氏和知氏的田亩制远没有韩、赵、魏的大,也就是说,灭亡早的范、中行、知三家,田制小、剥削重、养士多、生活奢侈,因此不得人心。而韩、赵、魏三家,亩制大、剥削轻、养士少、生活节俭,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孙武对于晋国六卿存亡的分析,当是一个接近历史事实的看法。

齐国齐国的世卿大族,较之晋国为少,桓公称霸以前只有国、高二氏。公元前574 年,“齐侯使崔杼为大夫,使庆克佐之”(《左传》成公十七年),此为崔、庆二氏预政之始。公元前554年,崔杼立齐庄公,始得政。公元前548年,崔杼杀庄公立灵公“而相之,庆封为左相”(《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次二年,庆封“灭崔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当国。公元前545年,陈、鲍二氏合栾、高(皆出于齐惠公,此栾氏谓栾施,字子旗;高氏谓高强,字子良)共灭庆氏。栾、高二氏“皆嗜酒,信内多怨,强于陈、鲍氏而恶之”(《左传》昭公十年),陈、鲍灭之。春秋末年的陈氏(即田氏),原来是陈国贵族,早在鲁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年),陈公子完在陈国一次政治斗争中失败,逃到齐国,从此就在齐国有了立足点。除灭栾、高后,陈桓子召回群公子,向各公族讨好,得到高唐的赏邑,于是“陈氏始大”(《左传》昭公十年),政权被他所统一,立定了代齐的基础。所以,晏子回答叔向曾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蠢,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戏(陈氏之先),其相胡公(陈国始封之祖)、大姬(胡公妃),已在齐矣。”(《左传》昭公三年)

鲁国 鲁国因“秉周礼”的缘故,由公族执掌大政。鲁公族中以季、孟、叔三家最强,他们都是桓公之后,所以称作“三桓”。公元前659年,季友战败莒师,“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左传》僖公元年),汶阳之田边齐,后为齐人所取,费则僻在东南,所以长为季氏所有,季氏以此为根据地而执鲁政,强于二家。孟氏有成,叔氏有郈,都边于齐,势力并不巩固。公元前510年,“鲁文公薨,而东门遂杀嫡立庶,鲁君于是乎失国”(《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后来,东门氏因与三桓争政,被三桓除掉,从此政权更集中于季氏。公元前562年,鲁“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传》襄公十一年)。按,鲁国公室本为二军,今作三军,改为季孙、叔孙、孟孙各私有一军,其不足数,由三氏各以原有的私乘补充。从此以后,三家的势力格外强盛。公元前561年,季武子执政,从此政治大权尽归季氏。为了降低公室的地位,公元前537年“舍中军”,“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以“卑公室”(均见《左传》昭公五年),从此,鲁国人民只向三家纳征,再由三家转向昭公交纳贡赋。这样一来,鲁国实际上已分成三国,鲁君不过保有一个宗主虚名和部分民赋而已。公元前517年,昭公由于受不了季氏的凌逼,就起兵攻袭季氏。季氏得叔、孟两家的帮助,合力把昭公赶出国都,终身不能回来。从此季氏代行君权,凡八年。鲁昭公死于外时,“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何”字各本无,今从金泽文库本增)’对曰:“……天生季氏,以二鲁侯,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纵)其失(佚),季氏世修其勤,民亡君矣。虽死于外,其谁矜之?’”(《左传》昭公三十二年)由此可见,季氏在与鲁君争夺政权的斗争中注意争取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因而宋国乐祁说:“政在季氏三世矣,鲁君丧政四世矣。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郑国 郑国因近周室,保守周制,也是一个公族执政的国家。郑国的政权下移,始自“郑七穆”(《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郑穆公十一子,子然、子孔、士子孔三族已亡,子羽不为卿,所存而当政者有子展公孙舍之为罕氏、子西公孙夏为驷氏、子产公孙侨为国氏、伯有良肖为良氏、子大叔游吉为游氏、子石公孙段为丰氏、子石印段为印氏,故曰七穆。公元前605年,郑灵公死,“郑人立子良”(《左传》宣公四年),是为穆族执政之始,自是以后,穆公各族,更迭为政。公元前571年, “子罕当国”(《左传》襄公二年)。公元前563年,“子驷当国”(《左传》襄公十年)。公元前555年,子孔执政,“欲去诸大夫”(《左传》襄公十八年)。公元前554年,“郑人使子展当国”(《左传》襄公二十年)。公元前544年,伯有执政,郑内乱,伯有死,子皮执政,授权子产。公元前522年,子产死,“(子)太叔为政”(《左传》昭公二十年)。郑国自子太叔以后,执政者还有驷颛、罕达、驷弘,都是穆族,兹不详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郑国执政大夫子皮,与下述宋国执政大夫司城子罕都曾贷粮与国人,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所以,晋国大夫叔向说:“郑之罕(子展、子皮、罕氏),宋之乐(宋子罕、乐氏),其后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国乎!民之归也。施而不德,乐氏加焉,其以宋升降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宋国 宋国在春秋诸侯国中,一直积弱不振,其主要症结是由于他的宗法制度稳固,强宗大族擅权,政治上因循守旧的缘故。宋昭公时的司马乐豫说:“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阴矣”(《左传》文公七年);楚国太宰犯又云:“诸侯唯宋事其君”(《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便是其证,不过,春秋中叶以后,宋国政权也稍下移。先是华元执政,时间很久,后是司城子罕,再后则是向戌,向戍之后为华亥,华亥之后为乐大心,乐大心之后为皇瑗,皇瑗之后为皇缓,至春秋之未为乐筏。

卫国 卫国在春秋初年,尚算一个大国,但是“狄人伐卫”(《左传》闵公二年)后,特别是到了春秋中叶,齐、晋交侵,已逐渐成了一个小国。卫国内部局面的变化,虽然不需详考,只要指出孙、宁二氏都是逼君之大族,卫君且被逐出国,以及其后二氏夷灭,春秋末年的南氏(公子邱之后)执政,大权悉在其手,便可以概其余。

上述各国的大夫之间,也在不断互相兼并,扩大领地,争夺奴隶和财富。例如,鲁闵公傅“夺卜田”(《左传》闵公二年);晋大夫“郤锜夺夷阳五田……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左传》成公十七年)。“争田”之外,还有“夺室”、“兼室”、“分室”。这种“室”,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晋国范文子批评晋厉公时说:“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大其私暖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又说:“于是乎君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暱,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均见《国语·晋语六》)。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厉公“大其私暱而益妇人田”,当是“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结果“杀三郡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这里的“室”,韦昭注云:“妻妾货财”、“家资也”。可见,其中包括土地以及妻孥、臣僚、仆庸、奴隶和其他财富。所以,齐国崔行杀高厚而“兼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陈氏、鲍氏败栾施、高强而“分其室”(《左传》昭公十年),楚国申公巫臣取夏姬奔晋,子重、子反杀其族而“分其室”(《左传》成公七年),楚公子围杀大司马芳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在大夫兼并过程中,加强了势力强大的大夫地位,在各诸侯国中他们成了实际的执政者。各国执政大夫所以能在同国君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主要是他们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上述的大夫交替执政,也就结束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

县郡的出现与刑法的公布

县郡的出现 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春秋时期,世族世官制度还未衰落,晋、楚等国虽已开始了县的设置,晋、吴并已开始郡的设置,但郡县中的县大夫或县公,仍然大都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担任,与战国时期的县令全由国君任免者不同。

楚国设县最早。约公元前680 年,楚文王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左传》哀公十六年)。按,息之灭在鲁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伪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令入享,遂灭息”,申与息地相接。《左传》庄公六年:“楚文王伐申”,申之灭当在此时。这是见于记载的楚设县和县置尹之始。《左传》载,陈在楚庄王、灵王、惠王时曾经四度为楚所灭而为县。看来,楚国的县都是把沿边的诸侯国灭亡后而设置的。《左传》宣公十二年云:“若惠顾前好,檄福于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九为虚数,不必如杜注、孔疏等实指为某国某县,说明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了起来。楚国县的长官称为县公,也称为尹。楚县长官之所以称为公,据《左传》庄公三十年杜注云:“楚僭号,县尹僭皆称公。”楚国的高级官吏大都称为尹,如令尹就是楚国最高官职,其次尚有左尹、右尹、箴尹、连尹、宫厩尹等。楚国县尹的地位仅次于楚国的令尹和司马,县尹可直接升为司马。

晋在春秋时设县亦较早。公元前635 年,“晋侯围原”。“原降”,“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称县的长官为大夫。原大夫、温大夫即原县、温县的大夫。公元前627年,晋国肯臣荐举郤缺有功,襄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这是晋国见于记载的设县和置县大夫之始。公元前594 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说明晋国在春秋中叶已较普遍地设置县。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此赏以劳动力,包括所耕土地等,与韦昭注“妻妾货财”意义相同。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子告诫令尹子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晋国对于他国来奔的人的赏赐,也以县为单位,更可见晋在春秋中叶置县的普遍。到了春秋后期,不仅国君已掌握有很多的县,强大的大夫随着权力的增大,亦已辖有若干县。公元前537年,“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楚灵王欲“以韩起(宣子)为阍,以羊舌肸(叔向)为司宫”以辱晋,蓬启疆以为“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倞,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毅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伯华谋之,中行伯、魏舒帅之,其蔑不济矣”(均见《左传》昭公五年)。可见,晋在平公时韩氏已有七县,羊舌氏已有二县,晋全国已有四十九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这里“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到了晋顷公时,公元前514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的县同卿大夫的采邑已有不同。卿大夫的采邑,只要不是夺爵灭宗,总是代代世袭的。县大夫虽然也有世袭的,但它则经常更换。例如,州县原属郤称,到鲁成公十七年晋厉公灭三郤后,又归于赵氏,后又传于栾豹。栾豹灭后,便把州县给了郑国的公孙段。公孙段死后,又传于其子丰施。郑国的子产又把州县通过韩宣子交换给了晋国。韩宣子不愿把州县据为己有,乃“以易原县(原本晋邑,不知何时属宋乐氏)于乐大心”(《左传》昭公七年),说明晋的县大多不是世袭的。这就说明到了春秋末年,随着晋公室的衰微,大夫的专政和大夫的兼并,强大的大夫所直属的县越来越多,同时又多私有性质,经常互换。同时,由于县的普及,原来国与野的分界,亦已逐渐消失了。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文),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强化边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说:“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组织。到春秋未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记载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记》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所载之县,或即“县鄙”之意。以春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记》和《商君列传》载商秧变法时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似乎没有县制。鲁信公九年(公元前651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术语,未可骤信。

刑法的公布春秋以前的刑律,据《尚书·吕刑》说虽有“五刑之属三千”,但它没有指出这些条款是公布的。也就是说,对于当时的奴隶和平民,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刑,完全由奴隶主贵族自己临时来决定,致使“令不测其深浅,常畏威而惧罪也”(《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的历史局面,到了春秋时代已彼玉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专政与大夫之间的兼并的事实所打破。

为了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公元前536 年郑子产“铸刑书”,这是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当郑国铸造公布刑书的时候,晋国叔向曾给予产一封信,责备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回信说:“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均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更证明春秋以前的刑津是掌握在贵族手中的,他不愿把刑法公布,怕的是丧失了贵族阶级过去的那种家长制的生杀予夺的权柄。但是,现在为时势所迫,子产为了“救世”而甘冒不韪,竟把刑典公布出来。

叔向虽然曾经尽力反对子产铸刑书,然而由于时势所迫,仅仅相隔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国即晋国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那时也遭到维护家长奴隶制的孔子的反对。孔子对他批评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均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的话和叔向的一模一样,可见那时的奴隶主贵族是何等强烈的反对成文法典的公布!春秋未年,似乎又有私家制造的刑律的事。如公元前501年,郑国的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竹刑》大约也是一种刑书,把条文写在竹简上的。

刑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他们利益的工具,春秋时代公布刑法本身,如同子产所说是为了“救世”,以延续他们即将崩溃的命运,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尖锐。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也反映了随着公社开始走向解体而带来的政治上的进步。恩格斯说:“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有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①。春秋时代的刑法公布,则是这种最残暴的国家形态的某些改良,它是人民以自己的反抗斗争所取得的成果,也在政治上反映了中国奴隶社会的演变。

南方的混战与越之灭吴

公元前546年弭兵会议之后,当中原各国正在闹着内政变迁期间,南方的楚、吴、越之间开始了激烈的争战,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形势。楚在吴、越之西,吴在越北楚东,越在楚吴的东南,三国地势,以楚为优,但是,吴、越是新兴国家,锐气较盛,所以在春秋末期,楚国的势力反而较为逊色。然而吴、越毕竟基础较差,虽然一时达到了极盛情势,不久也就衰弱下去,真是所谓“其兴也悖(勃)焉”,“其亡也忽焉”(《左传》庆公十一年)。

吴楚之争与吴国争霸 地处长江下游的吴国,据《史记·吴太伯世家》载,“太伯之奔荆蛮,自号句吴。荆蛮义之,从而归之千余家。”可见,当时这里并无国家机构出现。太伯只是受到该地氏族的拥戴成了他们的首领而已。周武玉灭商后,“求太伯、仲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联系到解放后在今丹徒烟墩山出土的《宜侯矢》铭中的“矢”就是周章②。看来,《宜侯矢》是康王时器,周章的受封也在康王时期。按,宜、虞、吴,宁镇地区方言,古音可能相近,因而中原人初称之为“宜”,因而宜侯即与吴国有关。太伯死,仲雍立,传十四世到春秋初年。吴受周封后,始终没有认真地把周王当作“天子”看待,因而直到春秋前期,吴国和中原各国也没有什么往来。

公元前583年,晋国采纳了从楚逃亡到晋国的申公巫臣的策略,扶植吴国以制楚。巫臣到吴后,“教吴乘车,教之成阵,教之叛楚”,从此“吴始戊楚”,属于楚的一些蛮夷,“吴尽取之,是以始大”(均见《左传》成公七年),“于是始通于中国”(《史记·吴太伯世家》)。

春秋中后期,吴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今江苏六合程桥东周一号墓出土了九件编钟,都有“攻”①铭文,就是吴国的称号,二号墓出土有铁条,说明吴国也生产了铁器。吴国的青铜冶铸技术也有相当水平,《左传》载鲁国曾经接受吴王寿梦之鼎,还有吴王寿梦之戈。传世和新出土的吴玉夫差剑计有四件,形饰精美,刃口锋利。传说吴国所铸的干将、莫邪宝剑是盖世锐器,证明其实有所本。

公元前515 年,公子光杀死王僚即位,是为吴玉阖闾。他不但在饮食起居方面“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择不敢费”,较为俭朴,而且“在国,天有葘疡,亲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均见《左传》哀公元年),得到了人民的支持。阖闾即位四年,吴国“灭徐(今安徽泗县北)”(《左传》昭公三十年),楚国已经感到吴国将是一个不易对付的劲敌。

由楚国逃亡于吴国的楚臣伍员(字子胥)提出了长期的战略方针。他认为“楚执政众而乖,莫适任患”,因而建议吴王把吴军分成三部分,即“三师以肆(劳)”,用一支军队经常出动,“被出则归,彼归则出”,如此轮番地去扰楚,便可削弱楚人,而后“以三军继之,必大克之”(均见《左传》昭公三十年)。吴王接受了这一计谋,实践有效,从楚昭王即位之后,“无岁不有吴师” (《左传》定公四年),使楚“于是乎病”(《左传》昭公三十年)。从此,吴国已经转入了战略进攻。

公元前506 年,吴国大举攻楚,吴军溯淮而上,在淮汭(当在蔡国附近)舍舟登陆,和楚军夹汉水对峙。楚左司马戌向令尹子常献分兵夹攻之计,即“子沿汉而与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毁其舟,还塞大隧、直辕、冥阨。子济汉而伐之,我自后击之”(佐传》定公四年)。不料左司马去后,子常又听了武城黑和史皇的话,独自与吴开战。渡过汉水列阵,转战于大别山、小别山(均在汉阳县北),接仗三次,楚兵已是不利。等到两军正式在柏举(今湖北麻城)交锋,吴王弟夫王统帅属军五千先攻子常,子常败退,楚军扰乱,吴军趁势进攻,楚军大败。从攻楚以来,吴军五战皆捷,一直打到郢都(今湖北江陵),楚昭玉奔于随(今湖北随县)。楚申包胥入秦求师,击败吴师,越国也出兵攻吴,吴兵始退。楚国由于这次失败,元气大伤,国内人心惶惶,形势紧张,于是把国都北迁至都(今湖北宜城县东南),因而失去了它的霸国地位。

吴越争衡与越之灭吴《史记·越世家》说,无余之后二十余世传至允常,始见于春秋,允常之后就是春秋晚期称霸灭吴的越王勾践。

越国的社会发展,历史记载不甚清楚。据《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说,无余始封时“人民山居”,“乃复随陵陆而耕种,或逐禽鹿而给食,无余质朴,不设宫室之饰,从民所居”,说明当时社会生活还较原始。不过,这个地方的水稻栽培,发展很早,近年在浙江余姚河姆渡发现了距今七千多年前的人工栽培水稻,便是其证。传助的《姑冯句鑃》铭中的“姑冯”,郭沫若云:“当即越王勾践时之大夫冯同”①;《者钟》铭中的“者”,容庚云:“当作者,即越王勾践之子王与”(《史记·越世家》)①,可知越国的青铜工业已有很大发展。吴国的名剑干将、莫邪,据说也是受了越国的青铜工业的影响而铸成的。

与吴相邻的越国,乘吴忙于攻楚之际,经常袭击吴国。公元前510 年,“吴伐越,始用师于越也”(《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公元前496年,吴又伐越,两国在檇李(今浙江嘉兴市)开战,吴师战败,吴王阖闾负伤而死。子夫差即位后,派人每天站在庭中,经常提醒他说:“夫差!而(尔)忘越王之杀而父乎!”则对曰:“唯。不敢忘!”(《左传》定公十四年)这样过了三年,夫差准备充足,开始动手报仇。

公元前494 年,吴王夫差带兵伐越,在夫椒(今江苏太湖椒山)地方打败越兵,顺势攻破越都。越王勾践只剩五千甲士,保守在会稽山(今浙江绍兴市),派大夫文种勾通吴太宰噽,向吴王委屈请和,伍员不同意,讲了一个夏代少康怎样从危险中求生存,发展壮大终灭政敌寒促,中兴夏族的故事,并且分析吴、越两国同处三江之地,不能并存的形势后说:“勾践能亲而务德,施不失人,亲不弃劳。与我同壤而世为仇雠。于是乎克而弗取,将又存之,违天而长寇雠。后虽悔之,不可食已,姬之衰之,日可俟矣!”

但是,吴王夫差因胜越而骄傲自满,不听伍员建议,而答应了越王勾践的议和,班师回国。吴王夫差战胜越人之后,自以为从此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被越人的甘辞与厚赂所迷惑,加之夫差为人“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嫱嫔御焉,一日之行,听欲必成,玩好必从,珍异是聚,观乐是务,视民如雠,而用之日新”(均见《左传》哀公元年),也就预示着吴国必将衰亡的趋势,当时的吴王夫差一心想北上中原,伐陈、征服鲁、宋。公元前486年,夫差准备攻齐,城邗沟,通江淮,作了北进的准备。公元前485年,吴伐齐,齐人杀齐悼公以与吴和。公元前482年,吴国又从淮河开运河,北连沂水,西接济水,自吴率军乘舟至黄池(今河南封丘西南),与晋争夺霸主地位。

越王勾践战败之后,不忘会稽之耻,“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左传》哀公元年),越的国力逐渐恢复起来。为了激励自己,勾践曾“苦身劳心,夜以接日,目卧则攻之以蓼,足寒则渍之以水”,“悬胆于户,出入尝之”(《吴越春秋·卷八》)。他还“身自耕作,夫人自织……与百姓同其劳”(《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为了发展生产,增加人口,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人民生儿育女,都由公家“令医守之”,而且 “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均见《国语·越语上》)。公元前482 年,乘吴王夫差率军北上会诸侯于黄池,国内空虚,便命范蠡自海道入淮,断绝吴军归路,自率大军攻入吴都,斩获吴太子友等。夫差闻报后,生怕消息泄漏,勉强向晋争得盟主虚号,急忙回国,与越求和。由于吴的长期穷兵黩武,民力凋敝不堪,难于与越对抗。公元前473年,越王勾践突然大举攻吴,把吴都围困了三年,终把吴国灭掉,吴王夫差“乃缢”(《左传》哀公二十二年)而死。

越王匈践灭吴以后,也步吴之后尘,开始经营北方,起兵渡

过淮河,和齐、晋等国会于徐州(今山东薛县),致贡于周元王,王使人赐勾践昨,命为诸侯之伯。这时的越国甚强,所以墨子说:

“今天下好战之国,齐、晋、楚、越”(《墨子·非攻下》)。

华夏与各族的走向融合

春秋时期由于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当时的中原各国较为先进者称为华夏,和他们相比邻或错杂居住较为落后者则被称为戎狄蛮夷,但未必尽是血缘之别。因此,各族的名称界限不严,对于某地的居民,有时称 “夷”,有时称“蛮”,有的称“戎”或“狄”。崔述云:“盖蛮夷乃四方之总称,而戎狄则蛮夷种类部落之号,非以四者分四方也”①,其说有据。《左传》中虽有“四裔”之称,开始了四方四族说的先声,但尚未有以“夷”、“蛮”、“戎”、“狄”分配于四方的概念。所谓“东夷”、“西戎”、“北狄”、“南蛮”之称,到了战国以下汉族形成前后才逐渐出现。

周王室所分封的许多侯国,主要居于黄河流域的中、下游。

这些国家,一般都具有比较先进的生产力和比较发达的文化,而且已处在奴隶制社会阶段,它们在古代文献中,称为中国①、华夏①、中夏①等不同名称。

夷即“尸”字,甲骨卜辞中有“隹尸方受又”(《甲》279)、 “侯告伐尸方”(《粹》1187)等记载。金文中有“东夷”(《小臣》)、“南夷”(《宗周钟》)、“淮夷”(《兮甲盘》),又有“西门夷”、 “)夷”、“京夷”和“(界)身夷”(均见《师西》),等等。文献中主要有舒夷、淮夷、徐夷和莱夷。舒夷在今安徽中部,淮夷分布于今淮河下游,徐夷又称徐戎(《尚书·费誓》)或徐方(《诗·大雅·常武》),在今安徽泗县北。莱夷,在今山东半岛的东北部。至于所谓“九夷”者,不一定是确指,言其支裔繁多而已。

蛮字见于金文,为称“蛮”(《兮甲盘》),也有称“蛮方”(虢季子白盘》)者,似指西北方的?狁而言。晋、秦两国附近也有所谓“百蛮”(《晋公》)和“蛮”(《秦公钟》)的,和《诗经·大雅·抑》中的“蛮方”一样均指西北之族。此外,河南韩国附近有“百蛮”(《诗经·大雅·韩奕》)、东方鲁国附近有“蛮貉”(《诗经·鲁颂·宫》)。《诗经》中又有“蛮荆”(《小雅·采芑》)之称,指楚国,《左传》中的“陆浑蛮氏”(成公六年)、“戎蛮子”(昭公十六年),都指居于中原的戎蛮之族。顾栋高云:春秋时期,中原各国“往往不能举其号第,称蛮曰‘群蛮’,濮曰‘百濮’,以概之,盖其种类实繁,其地为今某州县亦难可深考。”①戎字也见于甲骨卜辞,如云:“征戎”(《乙》4692),周代金文中有“东国戎”(《班》铭),又有将?狁称为“戎”(《不》)的。《尚书·费誓》称徐为戎,《左传》中的“戎”名国族者很多,有鲁、曹附近之“戎”(《左传》隐公二年、庄公二十年和二十四年);有楚国南方之“卢戎”(《左传》桓公十三年)和“戎”(《左传》文公十六年)。又有“北戎” (《左传》隐公九年、桓公六年、僖公十年),大概与晋、郑、齐、许诸国相近,似为居于黄河以北而邻近“诸夏”之戎。还有“山戎”(《左传》庄公三十年),当是居于“北戎”邻近的山区之中,也有说它在山东境内曾与齐、燕诸国发生交涉。所谓“诸戎”(佐传》襄公四年、昭公六年),大概居于河北山西境内:“骊戎”、“犬戎”等,在晋国附近,曾与晋国通婚,似是晋之附庸。《诗经》、《左传》和《国语》皆有“西戎”之称。中原黄河流域,也多戎族,“杨拒、泉皋、伊雒之戎”、“陆浑之戎”,(也称“阴戎”、“九州之戎”)、“戎蛮氏”等,皆是其例。司马迁云:“自陇以西有绵诸、绳戎、翟、之戎,歧、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胸衍之戎,而晋北有林胡、楼烦之戎,燕北有东胡、山戎。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史记·匈奴列传》),足见戎族确是一个支系甚多,不相统一,经常变动,“随地立名,随时易号”②的大族,要想弄清它的支系和分布,确实困难。

狄字也见于周代金文,如“狄”(《曾伯簠》)、“ 狄”(《犹钟》)等。春秋时代,狄族主要有白狄、赤狄、长狄三个支系。赤狄、白狄纵横于山西、河北等地,其势力有时达到山东、河南境内。长狄活动在山西临汾、长治至山东边境一带,侵扰过齐、鲁、宋、卫诸国。除上之西北东皆有狄族外,据《左传》哀公四年,楚“司马起丰、析与狄戎,以临上雒”看来,当时的南方楚国也有附属的狄族。

春秋时期华夏和夷、蛮、戎、狄等族由于长期散居错处,互相影响、频繁交往和密切联系的结果,逐渐走向融合。

文化上的相互交流是造成融合的主要条件。公元前559 年,晋国范宣子与姜戎驹支发生过争执,驹支答复他说:“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蛰市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不与于会,亦无瞢焉”,说明戎族和华夏族在文化上是不同的。但是,这位戎族首领却能“赋《青蝇》而退”(均见《左传》襄公十四年)。《青蝇》的首章二句是“岂弟(恺悌)君子,无信馋言”(《诗经·小雅》)。驹支既能赋诗而言志,证明他受中原文化影响的深入程度。公元前525年,鲁昭公设宴招待郯子。昭公问郯子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时郯子对答如流,而且讲了许多历史典故。“仲尼闻之,见于郯子而学之。既而告人日:‘吾闻之,天子失官,官学在四夷,犹信。’”(《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国非夷,因与夷族杂居,孔子故发此议论,反映了中原文化的广泛传播。公元前516年,周王子朝争王位失败后,与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嚣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更是周文化南下入楚的一个重要例证。春秋晚期,吴公子季札在鲁国聆听周朝的音乐舞蹈,对于乐工们为他歌唱《周南》、《召南》时所做“美哉,始基之矣,犹未也,然勤而不怨矣”;为他歌唱《邶》、《鄘》、《卫》时又做“美哉,渊乎!优而不困者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等评价来看,中原华夏文化对于吴国已有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其他各族文化也丰富了华夏文化。公元前662年,齐败山戎,献“戎菽”(《谷梁传》庄公三十一年)于鲁。《管子·戒第》也说:齐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葱与戎叔,布之天下。”中原有寂,未必始于此时,但说齐桓公北伐后,将“戎菽”(戴望云:“戎菽,胡豆”)推广开来,“布之天下”,当无问题。骑射之术,旧传始于赵武灵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杜注、孔疏及陆德明《释文》皆谓此为骑马,王应麟《困学纪闻》四亦言之。可见,至迟在春秋晚期,中原国家己是车、骑并用,是与当时各族间的长期密切交往分不开的。

对于各族融合起作用的还有各族之间的相互通婚。春秋时代的晋国是与其他各族通婚较多的国家。例如,晋献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后来,献公伐俪戎,“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梯生卓于”(均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到了晋公子重耳“奔狄”时,“狄人伐廧咎如,获其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鯈、叔刘;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时,晋国也嫁女子戎狄。例如“潞子婴儿之夫人,晋景公之姊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此外,楚国、吴国也与中原各国有着通婚关系,就连周襄王也曾“以其(狄人)女为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种血统的混合,是春秋时代比较普遍的现象。

在春秋时期近三百年,华夏族与夷、蛮、戎、狄等族之间的逐步融合,为我国古代各族史揭开了新的一页,这种融合,在汉族形成之后也在进行着。战国以后,“汉族所以人数这样多,就是因为它吸收了别的民族”①。汉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主体,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起了巨大的作用。而各个少数民族对于祖国历史的贡献也是不能忽视的。

附:春秋列国世系表

(公元前770—前403年)

 

  

  

② 按,封,捐田界;洫,指水沟。《说文》谓广四尺深四尺为之沟;广八尺深八尺为之洫,此洫也包括沟,田间之水道。但观下文,子产之封洫似较子驷有所 不同。

① 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出版社第五章第183—192页。

① 恩格斯说:“耕地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 全的私有财产的过度,是逐渐完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第160页)。

② 从比以后各国先后出现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的“正户籍”(《管子·国 蓄篇》)、晋国的“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楚国的“乃大户”(《左传》成 公二年)、秦国的“初为户籍,相伍”(《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页)等,皆是 其证。

① 1972年4月,从山东临沂西汉墓中发掘出大量的论兵的竹简,其中有题为《吴问》的残简九枚,共计250字,记载了孙武与吴王阖闾的问对。其中说:“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婉(畹),以一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这里的“伍税之”,指的是税率,即五分抽一,与鲁国的十分抽二是一致 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1页,注①。

① 春秋时代,卿与将军是不分的,平时为卿,战时统率一军,则以将军相称。《通典·职官十》云:“诸侯之制,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亦命卿也。 魏献子、卫文子并居将军之号。”这时的将军并非官名,自战国以后才发展成武官的官名,卿与将军,开始分途,各有所掌。

①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一]》,《孙子兵法·吴问》,文物出版社,1975年。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221页。

① 唐兰:《宜侯矢考释》,《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①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54页云:“此‘攻王元,余谓即吴王寿梦之长子诸樊也。”

①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57页。

② 同上注眉批。

① 崔述:《丰镐考信别录》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