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国家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负有责任。儿童福利制度就是要确立国家和家庭在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基本职责。”周洪宇表示,虽然国家一直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但长期以来,因为理念、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和资源投入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儿童福利立法还比较落后,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周洪宇认为,这些尝试和探索是一种“后弥补”举措,体现了政府对被遗弃婴儿权益保护的积极态度,但民政部门设置“婴儿安全岛”是为了给生命以最大尊严,并不是要纵容这种违法行为。如何真正有效地减少弃婴行为,切实保护好儿童应该享有的权益,制定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就显得刻不容缓。

周洪宇一一列举了当前在儿童福利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他说,因为缺乏基础儿童福利制度,在家庭养育儿童遇到困惑或困难时,他们无法得到国家的指导和帮助。在监护人严重违反职责,对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威胁时,国家也没有及时、有效干预。这种制度缺位导致出现了大量儿童保护困境,如操纵儿童乞讨现象屡禁不止,有些孩子被父母长期严重虐待后致残、致死却得不到有效干预,有些孩子虽然名义上有父母却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等。同时,在传统意识中,儿童福利仍然被视为家庭私事,缺乏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和儿童福利的现代理念,儿童福利待遇呈现碎片化。此外,儿童福利机制也是重管理,缺服务,很多地方仍然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特教老师和康复医生专业人才也比较稀缺。

分析现有立法中规定的一些儿童福利措施,周洪宇认为,这些措施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儿童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督促和帮助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仅分散,而且对措施的实施主体、程序等都缺乏具体明确规定,导致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架空,不能实现保护儿童的目的。同时,由于制度设计等原因,也存在有法难依的困境,例如由于收养制度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烦琐,以致一些想收养孩子的家庭被程序击退,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却无法被收养。此外,一些现有法规政策效力级别过低,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较也显得滞后。如民政部门发布的针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孤儿的政策,这些规定的效力级别普遍较低,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面,保护力度不够。由于缺乏罚则以及监督主体,这些规定也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不能为儿童福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去年的两会上便曾提出相关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但考虑到立法难度较大,今年便把建议立法改为建议制定条例,为的是能让相关措施尽快出台,以起到保护儿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