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

 2009年12月

 前 言

一、为提高我省学前教育保育和教育质量,规范我省幼儿园设施设备装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推进幼儿园建设装备标准化,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等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是浙江省各级幼儿园装备的通用试行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规范中的装备数量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班额30人,分三级标准配备。目录中带“()”的为选配。

三、提倡各级幼儿园参照本规范内容,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教玩具。

四、除本规范列出的标准外,幼儿园其它建设与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五、本规范由浙江省教育厅编制。

 目 录

 前言

1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

2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配备标准

2.1 活动室

2.2 卧室(午睡室)

2.3 卫生间(盥洗室)

2.4 多功能活动室

2.5 专用活动室

2.5.1 科学探究室

2.5.2 美术创意室

2.5.3 计算机室

2.6 资料、图书室

2.7 厨房

2.7.1 厨房设置要求

2.7.2 厨房设备用具配置要求

2.8 保健及观察室配置

2.9 晨检接送室配置

2.10 洗衣房

3 信息技术装备设置(选配)

3.1 计算机教学办配置

3.2 幼儿园网络

3.3 闭路电视系统

3.4 广播系统

3.5 安全监控系统

4 户外活动场地及设施要求

5 教玩具配备目录

1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

名称

功能设计

面积(m2)

Ⅰ级

Ⅱ级

Ⅲ级

活动室

(每生)

1.房屋净高度不低于2.8m,以南向或东向为宜。窗台距离地面高度应为50-60 cm,1.2m以下为固定窗户或加设栏杆,栏杆间距不超过11 cm,中间不设横栏杆。

2.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6m。

3.门窗有防蚊蝇设施。

两室合用≥3

≥2

两室合用≥2.5

≥1.8

两室合用≥2

≥1.5

卧室

(每生)

1.一人一席,床间距应便于保教人员行走。

2.不宜在靠近窗户和栏杆的地方安置床铺。

卫生间(每班)

盥洗室地面应防滑、易清洗,以利于保持清洁卫生。

≥12

≥10

≥10

储藏室(每班)

带有抽屉或门的摆放衣物或学具、公共物品的橱柜。

≥12

≥9

≥9

大型多功能活动室

合班活动、全园集会、表演活动用

120

适当

适当

专用活动室

基本要求每间30 m2

120

90

60

规划要求每间45 m2

180

135

90

资料及教具制作室

基本型

20

16

12

规划型

45

40

30

保健及观察室

基本型

18

16

14

规划型

30

30

25

晨检兼接送室

基本型

24

21

18

规划型

30

30

25

厨房

基本型

107

87

69

规划型

110

90

70

洗衣房

用于班级清洗幼儿毛巾、炊事员工作衣等

20

15

10

办公、其它辅助用房要求,房屋设计、功能及装修要求参照《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和国家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