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和流动儿童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发现流动儿童时,动员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接种单位办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并通知辖区的接种单位;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或新生婴儿的落户手续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监督管理。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劳动、城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子女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督促其进行预防接种。

《办法》已经呼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户籍不在呼市,在呼市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以下儿童,都将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据介绍,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