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6日在京向媒体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是自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所作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它将从2001年12月27日起开始施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即着手制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在法院系统调研外,高法还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制定公布了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有34条,主要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本次司法解释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的利益,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准确及时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对适用法律做出判断,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据介绍,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对《婚姻法》分批作出司法解释。

《婚姻法》修改前离异的父母可起诉争取子女探望权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经判决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权利探望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当行使探望权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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