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蔡史墨即蔡墨。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范宣子刑书中既废矣,今复兴之,是成其咎。擅,市战反。复,扶又反。咎,其九反。

[疏]“又加”至“亡也”。

正义曰:宣子刑书久已废矣,今复变易兴之,以成其灭亡也。刘炫云:范氏取蒐之法以为国制,虽则为非,书已废矣。纵应有祸,亡衅已歇,今荀寅更述其事,又加增范氏之恶焉。范氏巳欲免祸,今复改易之而使亡。

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铸刑鼎本非赵鞅意,不得已而从之。若能脩德,可以免祸。为定十三年荀寅、士吉射人朝歌以叛。与音预。朝,如字。

【经】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释不朝正于庙。)夏六月庚辰,晋侯去疾卒。(未同盟而赴以名。去,起吕反。)

秋八月,葬晋顷公。三月而葬,速。顷音倾。

[疏]“顷公”。

正义曰:谥法:“慈仁和民曰顷。”

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徐子称名,以名告也。

【传】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不先书郓与乾侯,非公,且徵过也。(徵,明也。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公在郓,二十九年公在乾侯,而经不释朝正之礼者,所以非责公之妄,且明过谬犹可掩,故不显书其所在,使若在国然。自是郓人溃叛,齐、晋卑公,子家忠谋,终不能用。内外弃之,非复过误所当掩塞,故每岁书公所在。徵,直升反;或本作惩误。复,扶又反。)

[疏]“春王”至“过也”。

正义曰:经书“公在乾侯”者,季氏以此告庙,释公不得朝正,故国史书之于策也。《释例》曰:“昭公之孙,每正月必书者,以孙告庙也。公二十五年始出居郓及乾侯,累岁居外,而仲尼不书于经,故传曰 ‘不先书郓与乾侯,非公,且徵过也’。既以非责公之妄,且明过谬之可掩,故不显书其在外,使若在国然也。自三十年至於终没,则皆显书其所在之地,传皆随年而互言其事,明罪之在公,非复过谬也。三代封建,自上及下,降杀以两。君不亢高,臣不极卑,彊弱相参,众力相须,贤愚相厕,故虽有昏乱之君,亦有忠贤之辅。我周东迁,晋郑是依。无知之乱,实获小白。骊姬之妖,重耳以兴。天下虽瓦解,而不土崩,海内虽鼎沸,而不盆溢。天生季氏,以贰鲁侯,季氏未有篡夺之恶,公虽失志,亦无抽筋倒悬之急。听用隶竖侥倖之私,既不能强,又不能弱,所以身死於外,见贬於春秋也。”是言罪在公,书公在之意也。杜言“见贬於春秋” 者,公当在国治民,每岁书公在外,是其贬责公也。刘炫云:序云诸言不书,皆仲尼新意,然则前三年鲁史皆书公在,仲尼去之。仲尼所以不於此先书公在郓与乾侯者,所以非公之妄,妄伐季氏,且明过谬犹可掩。此年书者,自是郓人溃叛云云。此年云“非公,且徵过”;三十一年云“言不能外内”;三十二年云“言不能外内,又不能用其人”,每岁发传,言公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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