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喂奶引发的离奇官司在皇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9个月大的新生儿王某不得不成为原告。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认为,由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士一次性喂奶50毫升造成出生4天的孩子胃破裂,不得不实施手术急救,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胃破裂造成的损失 88768元,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共计118768元。由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当庭没有达成调解,需要对原告病情做进一步的医疗鉴定。

早产婴儿状告辽宁中医 一起因喂奶引发的离奇官司在皇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9个月大的新生儿王某不得不成为原告。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认为,由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士一次性喂奶50毫升造成出生4天的孩子胃破裂,不得不实施手术急救,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胃破裂造成的损失88768元,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共计118768元。由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当庭没有达成调解,需要对原告病情做进一步的医疗鉴定。护士过量喂奶撑破新生儿胃?

原告:医院过量喂奶撑破孩子胃 法庭上原告方叙述了事情经过:去年1月11日,原告母亲高某临产前住到被告妇产科病房,因孕症1月15日剖腹产下原告,原告出生后即被放在保温箱中,由该院工作人员监护,每天喂奶两次,每次10至20毫升,当时原告大小便及各项指标均正常。1月18日,早班护士一次给原告喂奶50毫升后,原告哭闹不停,被迫转院至医大二院,经诊断为胃破裂,实施手术急救,造成胃破裂是被告喂养不当造成的,所以被告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原告方认为,原告母亲产后又受此打击,身体、精神受到极大创伤,严重损害了健康,被告应赔偿原告母亲精神损失费3万元。此外,孩子手术治疗费、今后治疗及营养补助费、家长误工费等88768元。 原告方认为,孩子一直由被告方喂养,家长见不到,造成孩子胃破裂,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早产儿,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对原告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对原告的病情应当预见到。

被告:婴儿胃破裂是因为发育不良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认为,原告方对其的指责不尊重基本的客观事实,仅凭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医院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出生后体重为2400克,距正常标准差3天,各项情况已基本接近正常足月儿。婴儿出生时神态清楚,反应尚可,哭声洪亮。医院按照早产儿护理。早产儿的喂养标准是以母乳喂养或早产儿配方乳为宜。体重2000克至2499克的婴儿每天隔次增加量为10至15毫升。孩子出生后,前两天除吸允力差些,其余均正常。第三天两次喂共50毫升。

到了第4天孩子出现不适状态。 为了查清患儿胃破裂的原因,医院邀请了多位院内及院外专家对此进行医学鉴定,专家一致认为,对于2400克体重的早产儿一次喂奶50毫升符合早产儿喂养规范,不会造成新生儿胃破裂,婴儿可通过溢乳等形式排除过多乳汁,新生儿胃破裂的原因是先天胃壁肌层缺失、发育不良所致,属于患儿本身的发育原因,患儿会发生自发性胃破裂,多发生在出生后第4至7天。该患儿病情表现及病理报告符合此种疾病表现。

专家还认为,患儿出生几天后随着发育吞入空气会导致胃破裂,此病诊断非常困难,只能通过手术后病理证实,在医院能及时发现已非常不易。 被告方认为,据有关医学资料记载,新生儿胃穿孔多发生于早产儿,主要为先天性发育缺陷,与胚胎发育障碍有关,形成胃壁肌层缺损。生后一般情况好,无明显症状,常在生后三四天发病。病起急,突然出现急腹症现象。最初表现为抗奶、轻度呕吐等。因此,胃破裂是先天发育不良所致,在现有的医学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固不同意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