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其铣,去二以为钲,以其钲为之铣间,去二分以为之鼓间。以其鼓间为之舞脩,去二分以为舞广。此言钲之径居铣径之八,而铣间与钲之径相应;鼓间又居铣径之六,与舞脩相应;舞脩,舞径也。舞上下促,以横为脩,从为广。舞广四分,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则舞间之方恒居铣之四也。舞间方四,则鼓间六亦其方也。鼓六,钲六,舞四,此锺口十者,其长十六也。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其铸之,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钲间亦当六。今时锺或无钲间。从,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广”

释曰:此锺从鼓钲舞三处,上下为十六,口径十而言,故郑云“此锺口寸者,其长十六”。云“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者,按《周语》云:“景王将铸无射,问律於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量以制,度律均锺。”韦昭云:“均,平也。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锺、和其声也。”据此义,假令黄锺之律长九寸,以律计,身倍半为锺,倍九寸为尺八寸。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为锺。馀律亦如是。其以律为广长与圜径也。此口径十,上下十六者,假设之,取其铸之形,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锺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即所图者是也。云“钲间亦当六”,此经不言钲间,故郑言之,以其鼓间六,舞间四,钲间方六可知,经不言者,可知故也。今时或无钲间者,见此经无钲间故也。

以其钲之长为之甬长。并衡数也。数,色主反。

[疏]注“并衡数也”

释曰:知并衡数,以其衡不言其长,又以钲长六为甬长,大长不类,故并衡数也。

以其甬长为之围,参分其围,去一以为衡围。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

释曰:以自两栾已上至甬,皆下宽上狭,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为衡也。

参分其甬长,二在上,一在下,以设其旋。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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