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不论是声乐还是器乐的学习,都应该建立在良好的音乐听觉基础上,发展学生的音乐听觉应该是音乐教学最根本的任务之一。而在我们小学音乐教学的实践中,有时候恰恰是忽略了“听”对于音乐学习的重要性。课堂中“唱”(演唱)、“跳”(律动)、“游”(游戏)、“演”(表演)等活动占去了太多的时间,学生很少有时间专注地倾听音乐,可想而知他们对于音乐的感受一定是浮浅的、浮躁的,课堂上刚刚学过的作品,下课后在头脑中已然所剩无几,或者就是过眼烟云,不着痕迹。长此以往,学生总是无法形成听音乐的好习惯,不想听,不会听,自然也就无法从音乐作品中汲取营养来滋养心境,陶冶性情,从而培养自己的审美情趣了。

如果说过去我们曾经过分强调音乐教学内容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形式和手段的研究的话,那么在新课改后涌现出的大量倚重形式淡化内容的做法似乎又有了些“过火” 的味道。“音乐”作为音乐课的根本属性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已有被众多华丽的形式与手段所掩盖甚至淹没的趋势了。如今在课堂的某种繁荣表象背后潜藏着这样的疑惑:学生爱上音乐课了,但他们真的开始喜欢“音乐”了吗?作为音乐教师,我们有否通过音乐课堂在学生和众多美好的音乐之间架起桥梁,结起纽带,我们的音乐课是否已真正成为学生爱音乐、学音乐的有效途径和平台呢?过分依赖形式手段的华丽和新奇来开展教学的做法导致在音乐课的教学设计和操作过程中产生了重“活动”轻“倾听”、重视觉冲击轻听觉感受、重肢体表现轻情感体验的问题。很多教师主观地认为“听音乐”必然是一种沉闷、枯燥、缺乏趣味的活动,故此采取回避的态度。音乐是一种声音,一种有着特殊结构形态的乐音体系,一种以声音为载体的人类精神产物。音乐对于人的影响一定要通过音响的刺激加以实现,听音乐的过程其实就是音响信号直接作用于人的听觉系统从而产生各种不同心理反应的过程。如果没有获得对音响真切的直观感受,仅仅凭借语言或其他诸如表情、肢体动作等来传达和感悟音乐一定是简单肤浅甚至是荒唐可笑的。新课程强调“审美体验”,某种意义上就是强调“听”音乐的重要性,只有“听”了,才会有所感受、有所触动、有所领悟、有所发现;只有“听”了,才会形成自身对于音乐美的判断力、甄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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