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宋初的小军事要地“镇”

唐代的镇设于较次的军事要地,是小的军事据点,设镇将、镇副,为六、七品武官,统有500名以下的镇兵驻守。镇的数量不多,设置也不平衡,主要设于边远地区,如嘉州(今四川乐山)有22镇之多,而极大多数内地州、府却没有一镇,社会经济发达的太湖地区十余州、府,仅昇州设石头镇。唐末五代,内地设镇稍多,大多已具有地方政权性质。

五代时,镇受州管辖,相当或略低于县,镇长官称镇将或镇使,南唐称知镇事。镇官的官品高低不一,许多镇官的官品高于县令。后梁开平四年(910)诏:“天下诸州镇使,官秩无高下,在县令之下”,镇的地位因而下降。镇在边远地区主要是作为一级政权,如后唐清泰三年(936)六月,秦州(今甘肃天水)奏:“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系征科。今欲取成州西南近便镇,分并入同谷县;其东界四镇,别创一县者。”“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沙、栗亭四镇”, “欲并其四镇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捕盗委镇司,从之”。这些镇原是准县级政权,直属成州,现在创设一县,管理民政,而镇司仍保留,只负责治安。由于镇司任务的减少,官吏也相应减少。后汉乾祐三年(950)七月敕:“应诸道州府镇务,只补镇符一员、都虞候一员,余并除废。”

北宋建隆三年(962)复设县尉,诏称:“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进一步将镇将的治安权限于“镇郭”之内。太平兴国二年(977),宋廷又从藩镇手中收回镇将的任命权,而且主要是以吏任镇将,又降低了镇将的地位。但是,镇将侵犯县令、尉职权的事仍不断发生。以致景德二年(1005)还下诏:“益、梓、利、夔路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及受词讼。”

乡村经济中心“镇”、“市”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镇”作为边远地区小军事要地继续存在的同时,在社会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作为乡村经济中心的新型的“镇”,反映在制度上,这两类镇的镇官也由镇将改称为“监镇”,有时仍习称为镇将,有时也尊称为镇尹。镇属于县,繁华的大镇有时升为县,小县有时降为镇。

庆历四年(1044)五月,省河南府颍阳(今伊川东)、寿安(今宜阳)、偃师(今偃师东南)、缑氏(今偃师南)、河清(今孟县西)五县并为镇,“逐镇令转运司举幕职州县官(选人)、使臣两员,监酒税,仍管勾烟火公事”。镇官已由吏改为八、九品文武官员担任,主要负责收税和本镇治安。乡村集市除镇外还有市,有的地方将小于市的乡村集市称为步、阜(两者后世称埠),通常设于沿河湖港口。市不设行政长官,繁华或重要的市,有时有县尉或巡检驻市。市在各地有不同的称呼,一般称市、草市,广南称墟市、西川称亥市,墟市、亥市是定期性集市,隔日或三、五日,甚至十日一次集市。通常是步、阜小于市,市小于镇。

镇、市的税收

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市都很小,数量也不多,如庆元四年(1198),广南东、西两路官府收税的墟市只有101处,这年又免除21处,保留80处墟市收税。广南经济最发达的珠江中下游的广州、惠州、肇庆3州府14县,开禧元年(1205)共有收税墟市83处,因为各墟市很小,税收不多,每年总共只有2.3万贯钱,还不如经济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大镇、市中一个镇、市的税收,因而决定上述83处墟市全部免去税收。尽管这些墟市不大,甚至还有更小的墟市,但对于促进商品贸易,方便居民生活很有作用,所以南宋官员提出:“(广南东、西路)除州县场务差官去处外,其余村疃聚落应有墟市,许民间从便交易,不得收税。”为官府所采纳,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达地区不但镇、市较多,规模也较大,由于设镇的标准不很具体,不仅要有一定数额的税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民户,如绍兴五年(1135),歙县城东的新馆,尽管是商旅聚会,年收税2000多贯钱,但因“本处不满百家,不可为镇”。不少镇也很小,税额也不多,或因而撤消税收;或因与附近其他税务较近形成重复收税,撤消税收以利于商品流通。

镇通常都设收税官,由监镇兼任,较小或边远地区的镇及市不设专职税收官员,而由大镇或县派人收税,称为栏头,或由当地的豪族“买扑”,即承包税额。较大的镇,监镇只负责治安,而另设税官收税,驻有县尉或巡检的镇以及大的市只设税官。监镇通常只负责一般性的治安责任,诉讼、判案属县官府,但大镇的监镇,可以审理并可判处杖罪一百以下的案件,这样的监镇由京官或朝官担任,更大或更重要的镇的监镇,甚至由宰相府直接任命,称为“堂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