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曰:为人上者,使令小人固不可过于严厉,而亦不可过于宽纵。如小过误,可以宽者即宽宥之;罪之不可宽者,彼时则惩责训导之,不可记恨。若当下不惩责①,时常琐屑蹂践②,则小人恐惧,无益事也。此亦使人之要,汝等留心记之!

【注解】

①当下:当时。②琐屑:繁细。蹂践:蹂躏,践踏,摧残。

【译文】

作为统治者,在使唤下人时,不可过分地严厉,也不可过于宽容、放纵。如果他们有小的过错,能够宽容时就要表示宽容饶恕;假若他们犯了不可饶恕的大过失,那么就要惩罚、责备并教训他们,但不要记恨在心。假使当时不惩罚他,不责备他,而在日后琐碎的事情上折磨他,就会使下人恐惧不安,无所适从,这就没有什么好处了。这也是用人的原则,你们一定要留心记住它。

【评语】

康熙皇帝在管理臣下方面,是有心得体会的。在这篇庭训中,他告诫子孙,御下之道,能宽即宽,惩罚须适度;该罚当罚,罚后不再计较。最要不得的是当罚不罚,而事后却又抓住不放,耿耿于怀,弄得人人谨小慎微,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