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馀祁,其川虖池、呕夷,其浸淶、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五扰,其穀宜五种。恒山在上曲阳,昭馀祈在邬,虖池出卤城,呕夷,祁夷与?出平舒,淶出广昌,易出故安。五扰,马、牛、羊、犬、豕。五种,黍、稷、菽、麦、稻也。凡九州及山镇泽薮言曰者,以其非一,曰其大者耳。此州界,扬、荆、豫、兖、雍、冀与《禹贡》略同,青州则徐州地也,幽、并则青、冀之北也,无徐、梁。虖,唤胡反,李呼哥反,又香刑反。池,徒多反,李如字。枢,乌侯反,一音驱。邬,徐於据反,县名,属太原,刘乌古反。卤,音鲁。

[疏]注“恒山”至“徐梁”

释曰:上曲阳、邬、卤城、平舒、广昌、故安,皆按《地理志》知之。云“五扰,马、牛、羊、犬、豕”者,六扰中鸡为缓,故去之。云“五种,黍、稷、菽、麦、稻也”者,若馈用六穀,则兼有菰,若民之要用,则去菰,故知是此五者。周公设经,六扰之内,三扰已上则言扰,二扰则指兽名,若三四不满六者,从下次去之。六穀之内,三种已上即言种,二者则指穀名。云“凡九州及山镇泽薮言曰者,以其非一,曰其大者耳”者,但一州之内,山川多少,各有其一而言曰,故云曰其大者。云“此州界,扬荆豫兖雍冀与《禹贡》略同”者,不失本处,虽得旧处,犹有相侵入,不得正,故云“略同”。若周之兖州,於《禹贡》侵青、徐之地。周之青州,於《禹贡》侵豫州之地。周之雍、豫,於《禹贡》兼梁州之地。周之冀州,於《禹贡》小於《禹贡》时冀州,以其北有幽州、并州故知也。周之九州无徐、梁,《禹贡》有徐、梁,无幽、并。《尔雅》云:“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济东曰徐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燕曰幽州,济河间曰兖州,齐曰营州。”《诗谱》曰:“雍、梁、荆、豫、徐、扬之民,咸被其化。”数不同者,《禹贡》所云尧舜法,《尔雅》所云似夏法,《诗谱》所云似殷法,亦与《禹贡》三代不同,是以州名有异。自古已来,皆有九州,惟舜时暂置十二州,至夏还为九州,故《春秋》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是也。但自神农已上有大九州,桂州、迎州、神州之等,至黄帝以来,德不及远,惟於神州之内分为九州,故《括地象》云“昆仑东南万五千里名曰神州”是也。九州之内,所有山川,或有解出其处者,至江、河、淮、泗、汉、洛等,不释所出者,此等皆《禹贡》有成文。如彼导洛自熊耳、导渭自鸟鼠、导河自积石、导江自岷山、导淮自桐柏、导汉自嶓冢,为此,故不言也。至於《禹贡》虽言,义理不明者,此亦辨之。若《禹贡》“泾属渭汭”,彼直言泾水入渭,不言道之所从,如此之类,皆须释其所出也。

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服,服事天子也。《诗》云“侯服于周”。

[疏]注“乃辨”至“藩服”

释曰:此言“九服”,仍除王几为数,故从其外已下为九也。此九服之名言“侯”者,侯之言候,为王斥候。言“甸”者,甸之言田,为王治田出税。言“男”者,男之言任也,为王任其职理。“采”者,事也,为王事民以供上。言“卫”者,为王卫御。言“蛮”者,近夷狄,蛮之言縻,以政教縻来之,自北已下皆夷狄。诸言“夷”者,以其在夷狄中,故以夷言之。言 “镇”者,以其入夷狄深,故须镇守之。言“藩”者,以其最在外为藩蓠,故以藩为称。蛮服,《大行人》谓之要服,言“要”,亦是要束为义。自侯服已下,各举一边为号,皆互而通也,其夷狄三服亦自互而相通,是以《大行人》总谓之藩国,世一见也。

注“服服”至“于周”

释曰:此总解“服”之意。引《诗》云“侯服于周”者,见诸侯皆服事于周之义,故称服也。

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七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另则百男,以周知天下。以此率遍知四海九州邦国多少之数也。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以方三百里之积,以九约之,得十一有奇。云“七伯”者,字之误也。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周公变殷汤之制,虽小国,地皆方百里。是每事言“则”者,设法也。设法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则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则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则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则可二十五。又以其千里封男,则可百。公侯伯子男,亦不是过也。州二百一十国,以男备其数焉。其馀以为附庸。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虽有大国,爵称子而已。郑司农云:“此制亦见《大司徒职》曰‘诸公之地方五百里,诸侯之地方四百里,诸伯之地方三百里,诸子之地方二百里,诸男之地方百里’。”率,音律,又音类。徧,音遍。奇,纪宜反。见,贤遍反。

[疏]“凡邦”至“天下”

释曰:言“凡邦国”者,畿外要服已内有八州,州别置二百一十国,总有千六百八十国,故云凡也。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者,八州,州别有千里之方六,取一千里以封公,又取一千里以封侯,又取一千里以封伯,又取一千里以封子,又取一千里以封男。一州总取千里之方,充五等诸侯,其不满二百一十国者,更取馀一千里方作男国者,备之使满,馀剩地作附庸间田,八州皆然,总结之以周知天下。

注“以此”至“百里”

释曰:云“以此率”者,八州皆为此法,故云以此率也。云“遍知四海九州邦国多少之数也”者,释经“周知天下”也。云“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以方三百里之积,以九约之,得十一有奇”者,云方千里开方之,百里一截,纵横皆为十截,十十而百,则得为方百里者百。云“以方三百里之积以九约之”者,方三百里,三三而九,用为方百里者九十九,为十一伯,馀有方百里者一,不尽,故云十一有奇也。今经云“方三百里则七伯”,故言云“七伯者字之误也”。以“十一”似七字,故云字之误也。云“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者,以先王之作土有三焉,若太平之时,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中平之世,土广七千,中国五千。衰末之世,土广五千,中国三千。《王制》云“公、侯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此是夏制,五等爵,三等受地,殷汤承之,合伯子男为一,惟有公侯伯三等爵,三等受地,与夏同。武王伐纣,增以子男,爵地与夏同,以九州之界尚狭故也。至武王崩,成王幼,不能践阼,周公摄政,六年致太平,制礼,成武王之意,斥大九州,九州方七千里,五等之爵,五等受地,则此经所云者是也。故云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云“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其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周公变殷汤之制,虽小国,地皆方百里”者,若然,殷三等爵,三等受地,地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至周公无问有功、无功,皆益满百里,以有不满百里不成国故也。既皆满百里,其馀待有功,乃益之地。公有功,益满五百里。侯有功,益满四百里。伯有功,益满三百里。子有功,益满二百里。男有功,只得百里,更有功,乃更进之与子爵。云“是每事言‘则’者,设法也。设法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者,必知不即封而言设法以待有功者,以其称公者,惟有二王后乃东西大伯,今八州皆言方千里封公则四公,八州岂有三十二公乎?明知五者皆是设法以待有功,乃大其封也。若无功,纵本是公爵,惟守百里地,谓若虞公,虢公,旧是殷之公,至周仍守百里国,以无功故也。故注《王制》云“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云“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则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则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则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则可二十五。又以其千里封男,则可百”,郑云此者,欲计一州须满二百一十国之意。云“公侯伯子男亦不是过也” 者,五百里已下,若过五百里,则是特赐法,若鲁卫之等是也。云“州二百一十国”者,此据《王制》文。彼下又云“天下县内九十三国,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是通畿内外为数,并是殷周国数也。既以州有千里之方六,已用五个千里方为前五等国数,以前公国已得四,侯六,伯十一,子二十五,男百,总得一百四十六,於二百一十国仍少六十四。郑云“以男备其数”,必知以男备其数者,若不以男备数,则馀千里者一,充数不足,何得更馀为附庸。若然,则更取馀方一千里开方之,得百里,之方百於前侯国六用千里方,仍有二百里方一,开方之,得四个男国。於前伯国十一,用千里方一,又得一个男国。得此五国,添前一百四十六,为一百五十一,仍少五十九。更取馀千里方一开方之,得百里之方百,取五十九为五十九国,前添百五十一,得二百一十国,馀仍残百里之方四十一。郑云“其馀以为附庸”者,以附庸不满百里故也。《王制》兼闲田而言,此直云为附庸,文略不具。其实人作附庸即受之,无附庸则为闲田,使大夫治之,以利民税,若周之畿内四等公邑者也。云“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者,郑以上经九服总言,此经惟言要服已内九州,不言四海夷狄诸侯,故郑兼见四海夷、镇、藩。言黜陟之功亦如之者,亦皆有百里、二百里地,有功者进地,得与侯伯三百四百同,但不进爵耳。无功有过则退之。云“虽有大国,爵称子而已”者,《曲礼》云:“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郑注云“虽有侯伯之地,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是也。

凡邦国,小大相维。大国比小国,小国事大国,各有属,相维联也。比,毗志反,下文“比小国”并注同。

[疏]注“大国”至“联也”

释曰:春秋之世,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又有敌国自相聘,是以《司仪》公侯伯子男相为宾,又相为国客。故《易··象》云“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又《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彼虽是殷之诸侯,亦是各有属相维联之事也,故郑据而言也。

王设其牧,选诸侯之贤者,为牧,使牧理之。

[疏]注“选诸”至“理之”

释曰:此即《大宰》云“建其牧”是也。按《大宗伯》注并《曲礼》注,皆兼伯而言,此直言诸侯者,以侯为主,无贤侯乃兼伯可也。

制其职,各以其所能,牧监参伍之属。用能,所任秩次。

[疏]注“牧监”至“秩次”

释曰:此即《大宰》云“设官分职”。彼下文又云“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传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也。云“用能,所任秩次”者,称其所任,则以次禄秩之。

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国之地物所有。

[疏]注“国之地物所有”

释曰:诸侯国无贡於王法,民间得税,大国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当国所有以贡於王。即《大宰》“九贡”,《小行人》云“春入贡”及《禹贡》“厥篚厥贡”之类是也。故郑云“国之地物所有”也。

王将巡守,则戒于四方,曰:“各脩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乃犹女也。守,谓国竟之内。职事,所当共具。女,音汝。竟,音境。共,音恭,又九用反。

[疏]注“乃犹”至“共具”

释曰:《职方氏》既主四方诸侯,故至十二年王将巡守之时,先以文书戒敕于四方曰,各脩汝当国所守境内,待王之务,无得失所。又当考校汝所拟供王职事,若不敬戒,国有大刑。大刑,谓杀之也。

及王之所行,先道,帅其属而巡戒令。先道,先由王所从道,居前,行其前日所戒之令。

[疏]注“先道”至“之令”

释曰:此谓王将发行之时,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备之等,如前所施以不。

王殷国亦如之。殷犹众也。十二岁王若不巡守,则六服尽朝,谓之殷国。其戒四方诸侯,与巡守同。朝,直遥反。

[疏]注“殷犹”至“守同”

释曰:王有故,不巡守於方岳之下,则春东方尽来,夏南方尽来,秋西方尽来,冬北方尽来。王待之,亦各於其时。在国外为坛,行朝觐盟载之法。若然,则王自在国外为之,而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戒令四方诸侯者。王殷国所在无常,或在畿内国城外即为之,或向畿外诸侯之国行之,故有戒令之事也。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致日景者,夏至景尺有五寸,冬至景丈三尺,其间则日有长短。

[疏]注“致日”至“长短”

释曰:按《玉人职》“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先郑注《大司徒》,以为於颍川阳城,夏日至昼漏半,立八尺之表,表北得尺五寸景,適与土圭等,则为地中,以建王国也。冬至景丈三尺者,亦於颍川阳城昼漏半,立八尺表,表北得丈三尺景,亦为地中。云“其间则日有长短”者,谓冬至日极短,夏至日极长。其极长极短之间,冬至后日渐长,夏至后日渐短。假令冬至日南至之后,日渐北之时,日行大分六小分四。大分者,一寸为十分。小分者,十分寸之一分,又为十分。但日景一寸,则於地千里。大分一为百里,小分一则为十里。则冬至后,日向南行六百四十里。但冬至丈三尺景,除本尺五寸外,加丈一尺五寸。从冬至至春分,昼夜等之时,则减五尺七寸半景。从春分到夏至,又减五尺七寸半景,则减昼丈一尺五寸。惟有尺五寸在,以为夏至之景。南戴日下万五千里,谓之地中。故云“其间则日有长短”也。

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土地犹度地。知东西南北之深,而相其可居者。宅,居也。相,息亮反,注同。度,待洛反。深,尺鸩反。

[疏]“以土”至“都鄙”

释曰:上经据建王国度地法,此经据封畿外及畿内都鄙。

注“土地”至“居也”

释曰:景一寸差千里,一分则百里,但封邦国都鄙无过五百里已下,则取分,无取於寸。一分则百里,为男国,亦为大都。已上差之,二分则二百里子国,已外可知。若小都五十里,则为小分五分,若大夫二十五里,则为小分二分半。言“东西南北之深”者,景侵入为深,地之远近里数,侵入亦为深也。言相宅者,既欲度景,先相所居,乃后度之。

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土宜,谓九穀稙所宜也。土化,地之轻重粪种所宜用也。任地者,载师之属。稙,张力反。穉,直吏反。种,章勇反。

[疏]“以辨”至“地者”

释曰:既为土方氏,非直度地相宅,亦当相地所宜,故须辨土宜并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此谓以书作法授之。

注“土宜”至“之属”

释曰:九穀之文,出於九职。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故以此推之。云“土化,地之轻重粪种所宜用也”者,谓若《草人职》“掌粪种之法”。地有九种,轻重不同,其所用粪种,若用麋、用牛之等是也。云“任地者,载师之属”者,载师掌任地事,下文廛里已下,皆是任地之事也。

王巡守,则树王舍。为之藩罗。

[疏]注“为之藩罗,”

释曰:谓若掌舍设梐枑之时,则此官亦为王於外周巿树藩罗。

怀方氏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而送逆之,达之以节。远方之民,四夷之民也。谕德延誉以来之。远物,九州之外无贡法而至者。达民以旌节,达贡物以玺节。

[疏]“怀方”至“以节”

释曰:既职名“怀方”,怀,来也,故来远方之民,及致方贡之等。

注“远方”至“玺节”

释曰:知“谕德延誉以来之”者,经直言“来远方”,不言别有馀事,故惟晓谕以王之德美,又延引以王之美誉以招来之。云“远物,九州之外无贡法而至”者,此经上云“致方贡”,谓六服诸侯,又云“致远物”,宜是藩国。是以《大行人》上云“侯服世一见,其贡祀物”之等,下文云“藩国世一见,各以贵宝为贽”,文与此相当,故知义然也。知“达民以旌节,达贡物以玺节”者,达民则行道路,贡物即是货贿,故《掌节》云“道路用旌节,货贿以玺节”是也。

治其委积、馆舍、饮食。续食其往来。续食,音嗣。

[疏]注“续食”至“往来”

释曰:按《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司仪》云:“遂行如入之积。”是续食其往来也。

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津梁相奏,不得陷绝。奏,采豆反,本或作凑。

[疏]“合方”至“道路”

释曰:官名“合方氏”,当使天下和,合故通达天下道路。

通其财利,茂迁其有无。

[疏]注“茂迁其有无”

释曰:按《尚书·益稷》云:“懋迁有无化居。”禹治水后,懋勉天下,徙有之无,易其居积,若材木徙川泽,鱼盐徙山林,是通其财利。

同其数器,权衡不得有轻重。

[疏]注“权衡”至“轻重”

释曰:施教设治之方,先须均其度量权衡,是以天子巡守及王者新升皆为此事。故《尧曰》及《舜典》、《明堂位》皆陈数器之等。郑知此数器是权衡者,下别见度量,故知义然。

壹其度量,尺丈釜锺不得有大小。

[疏]“壹其度量”

释曰:此云“壹”,即上“同”也。郑云“不得有大小”者,按《律历志》,以子穀秬黍中者九十黍,黄锺之长千二百黍,其实一籥,合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百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黍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是五度五量皆有大小也。

除其怨恶,怨恶,邦国相侵虐。

[疏]注“怨恶”至“侵虐”

释曰:合方氏欲使人和合,故除其邦国相怨恶,即相侵伐及相虐杀之等也。

同其好善。所好所善,谓风俗所高尚。好,呼报反,注及下同。高,如字,刘古到反。

[疏]注“所好”至“高尚”

释曰:按《孝经》“乐以移风易俗”,既风俗既风俗别言,则风、俗异矣。风,谓政教所施,故曰上以风化下,又云“风以动之”,是也。俗,谓民所承袭,故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是也。风所高,解好;俗所尚,解善也。

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道犹言也,为王说之。四方,诸侯也。上下,君臣也。为,于伪反,下同。

[疏]“训方”至“之志”

释曰:训方氏训四方美恶而向王言之,以其政事及君臣上下皆有善恶。

诵四方之传道。传道,世世所传说往古之事也。为王诵之,若今论圣德尧舜之道矣。故书“传”为“傅”,杜子春云:“傅当作传,书亦或为传。”传,直专反。注同。

[疏]“诵四方之传道”

释曰:上所云政事及上下之志,知则向王道,未必诵之。此文,古昔之善道,恒诵之在口,王问则为王诵之。以其善道可传,故须诵之。

正岁,则布而训四方,布告以教天下,使知世所善恶。

[疏]注“布告”至“善恶”

释曰:正岁,谓夏之建寅正月,则布告前所道所诵之事,教天下,使知世所善恶也。

而观新物。四时於新物出则观之,以知民志所好恶。志淫行辟,则当以政教化正之。恶,乌路反。行辟,下孟反,下匹亦反。

[疏]注“四时”至“正之”

释曰:此训方观新物,知民善恶之情,谓若《王制》云:“命市纳贾,以知民之所好恶。志淫好僻,则当以政教化正之。”与此为类,故郑云以释经也。

形方氏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无有华离之地。杜子春云:“离当为杂,书亦或为杂。”玄谓“华”读为“?哨”之?,正之使不?邪离绝。华,依注音?,苦蛙反。哨,刘羊售反,沈且笑反。邪,似嗟反。

[疏]“形方”至“之地”

释曰:形方氏主知四方土地形势,故使掌作邦国之地域大小形势,又当正其封疆,勿使相侵。

注“杜子”至“离绝”

释曰:王者地有?邪离绝,递相侵入不正,故今正之。?者,两头宽,中狭。邪者,谓一头宽,一头狭。云“?哨之?”者,《投壶礼》主人云“枉矢哨壶”,哨是不正之义,故读从之。

使小国事大国,大国比小国。比犹亲也。《易··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疏]“使小”至“小国”

释曰:此亦如上《职方氏》云“大小相维”,义同。注言“亲诸侯”,使诸使相亲,递相朝聘是也。

山师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山林之名与物,若岱畎丝枲,峄阳孤桐矣。利,其中人用者。害,毒物及螫噬之虫兽。畎,古犬反,刘孤茗反,又孤善反。峄,音亦。螫,音释,刘呼洛反。噬,音逝。

[疏]“山师”至“之物”

释曰:此山师及下川师、原师等,皆是遥掌畿外邦国之内山川原隰之等,使出税珍异,以供王家也。

注“山林”至“虫兽”

释曰:按《禹贡》“青州”云:“岱畎丝枲”,畎,谷也,岱山之谷有之。“徐州”云:“峄阳孤桐”,孤,特也。峄山之阳,特生之桐,中为琴瑟。云“害毒物及螫噬之虫”者,谓蚖蛇蝮蝎之属也。岱畎、峄阳是其名。丝枲、孤桐是其物也。

川师掌川泽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川泽之民与物,若泗滨浮磬,淮夷蠙珠暨鱼,泽之萑蒲。蠙,薄田反,刘扶忍反,沈音嫔。暨,沈其器反,又其气反。萑,音丸。

[疏]注“川泽”至“萑蒲”

释曰:“徐州”云“泗滨浮磬,淮夷蠙珠暨鱼”,注云:“泗水涯水中见石,可以为磬。蠙珠,珠名。淮夷二水出蠙珠为与美鱼。”

邍师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邍隰之名。地名,谓东原、大陆之属。坟,扶云反。

[疏]“邍师”至“之名”

释曰:《尔雅·释地》“高平曰原”,此虽以原为主,除山林川泽四者,馀丘陵坟衍原隰六者皆主之。故云“辨其丘陵”已下也。按郑注《大司徒》云:“土之高者曰丘,大阜曰陵,水涯曰坟,下平曰衍,高平曰原,平湿曰隰,皆有名。”

注“地名”至“之属”

释曰:《尚书·禹贡》有“东原底平”、“大陆既作”,是地名也。

物之可以封邑者。物之,谓相其土地可以居民立邑。相,息亮反。

[疏]注“物之”至“立邑”

释曰:按《小司徒》云“四井为邑”,据田中。千室之邑,据城。二者皆须其物色善恶,然后封民。

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法则,八法八则也,邦国之官府都鄙亦用焉。慝,奸伪之恶也。反侧犹背违法度也。《书》曰:“无反无侧,王道正直。”慝,他得反。犹背,音佩。

[疏]“匡人”至“王命”

释曰:匡,正也。所以正人,故掌通达法则於天下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慝恶,使无敢反侧也。

注“法则”至“正直”

释曰:云“法则,八法八则”者,按《大宰》云:“八法治官府,八则治都鄙”,谓王朝官府及畿内都鄙。今云以法则匡正邦国而观其慝,即据诸侯下都鄙。外内虽殊,八法八则治官府都鄙即同,故治官府都鄙亦用焉。云“背违法度”者,则是违法则也。《书》者,《洪范》“皇极”之章。

撢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道犹言也。以王之志与政事谕说诸侯,使不迷惑。语,鱼据反。说,如字,刘尸锐反。

[疏]“撢人”至“语之”

释曰:“诵王志”者,在心为志,欲得使天下顺从,若撢取王之此志,又道国之政事,用此二事以巡国而语之,使不迷惑而向主。

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面犹乡也。使民之心晓而正乡王。说,音悦。乡,许亮反,下同。

[疏]“使万”至“王面”

释曰:以上二事向诸侯说之,使诸侯化民,而万民正向于王。

都司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庶子,卿大夫士之子。车马兵甲,备军发卒。

[疏]“都司”至“戒令”

释曰:此王都司马,故《序官》注:“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故此云“掌都之士庶子”者,《官伯》注云:“士,適子。庶子,其支庶。”此都之士庶子亦然。云“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者,若王家有军事,徵兵于采地都鄙,则都司马以书致於士庶子,有此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依行之。

以国法掌其政学,政谓赋税也。学,脩德学道。政,音征,本亦作政,音下同。

[疏]注“政谓”至“学道”

释曰:云“政谓赋税”者,正谓军之赋税,无田税、泉税之等。知学是脩德学道,此亦依国子而言,政知亦是修德学道也。

以听国司马。听者,受行其所徵为也。国司马,大司马之属皆是。

[疏]注“听者”至“皆是”

释曰:都司马所掌者,受大司马之法而戒令,令使都之士庶子,所有徵为皆取国之大司马之法。云“大司马之属皆是”者,经国司马不云大,则小司马、军司马、舆司马,皆得禀其戒令。

家司马亦如之。大夫家臣为司马者。《春秋传》曰“叔孙氏之司马鬷戾”。鬷,子公反。戾,力计反。

[疏]注“大夫”至“鬷戾”

释曰:按《序官》云:“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郑云:“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若然,是卿之小都,大夫采地,皆家自置司马之明文。引《春秋》者,《左氏》昭二十五年,叔孙氏之司马鬷戾言其众曰: “若之何?”莫对。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彼是诸侯卿家自置司马。此王之卿大夫之家亦自置,引诸侯家法者,自置是同,故得引以况义也。